2019年12月13日晚18点30分,上海财经大学财经法律论坛第175讲于法学院116会议室举行。本次论坛由台北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杜怡静教授担任主讲人,讲座的主题为“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与发展”。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葛伟军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律出版社法研工作室刘文科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志诚助理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大创老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袁波老师以及众多学生参加了本次论坛。

杜教授从整体上对消保法的重要性与时代意义进行了概述,随后结合典型案例,从消保法立法的背景与目的以及消保法的主要内容与体例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首先,杜教授介绍了消保法立法的重要性和时代意义,提到了消保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制定的意义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生活安全,提升消费生活品质。消费行为发生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消费领域和消费方式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不断扩大。杜教授分析了消保法立法的必要性。消费行为虽然属于私人经济行为,然而当今商品、服务多属大量生产、贩卖或提供的经济形态,如企业经营者假借其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将造成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很有必要依靠公权力加以监督管制。

其次,杜教授结合具体法条介绍了台湾地区消保法的内容和体例,主要包括总则、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团体、行政监督、消费争议之处理、罚则和附则。杜教授结合案例分析了如何界定定型化契约的含义,讨论了如何确定定型化契约的效力问题。另外,消保法保护消费者对于广告的信赖,背后的立法逻辑是企业经营者在利用广告促销时,同时影响消费者形成意思决定,就需对消费者负有一定诚实告知义务,落实诚信原则。之后,杜教授向大家讲述了时下新型的广告类型和媒体经营者的责任。台湾地区消保法规定,刊登或报道广告的企业经营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者,就消费者信赖所受损害与企业经营者负担连带责任。
再次,杜教授分析了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与适用的要件以及与民法损害赔偿的关系,台湾地区消保法规定,因企业经营者的故意所导致的损害,消费者可以请求损害额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但因重大过失的损害可以请求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因为过失所导致的损害,可以请求损害额一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随后,杜教授结合当下流行,讨论了新型交易形态与消保法的关系,在新兴交易形态下,也伴随着一些问题,诸如人工智慧引发的问题和共享经济下平台的相关问题等,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最后,与谈嘉宾针对消保法未来发展进行了探讨。与谈嘉宾对杜教授的精彩讲座和分享表示感谢,同学们也积极参与讨论并进行了提问。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图/供稿:孙兴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