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6日晚18点30分,上海财经大学财经法律论坛第176讲于法学院116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院长朱大明副教授以及法律出版社法研工作室刘文科主任担任主讲人,讲座的主题为“信义关系与公司法改革”。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葛伟军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樊健老师、何欢老师以及部分学生出席了讲座。

首先,刘文科主任以民法典编纂为切入点,为大家讲授信义关系的私法建构之展望,展开介绍了信义关系的起源,信义关系中的主体以及可能潜在的发展中的主体类型,重点阐述了信义关系与无权关系、合同关系、委托关系等法律关系的异同,并且结合典型的西方投资理财案例,通过鲜明的比较分析总结了衡平法和大陆法系对于信义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之区别。刘主任介绍了英美法国家以及德国和日本的信托立法实践,及其对信义关系在我国民法中构建的可能性做出了前瞻性的展望,并且从委托人授予受信人财产、权力、信息以及受信人应当遵从受信义务这两个非常重要的要点具体分析了如何在民法教义学中安排信义关系制度。

其次,朱大明教授为我们分享了信托制度在公司法中的具体运用以及存在的问题。朱教授先引导大家思考信任一词,追问信托关系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是否存在百分之百的信任,这是理解信托关系的关键所在。其通过列举美国人对教堂存在的信仰生动地阐释了信任的内涵,并且点明信托在西方源自民众将财产托付给教堂。另外,朱教授也结合大家课堂所学知识,引入商事判断原则,将该原则的使用在美国和中国进行对比,目的是为了让大家了解在不同的国情之下商事判断原则的运用会带来不一样的效果。随后,朱教授进一步分析在公司体系内部公司与董事之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以及有没有必要引入信义关系进行规制,如果不需要信义关系来规制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责任,那么用侵权责任来填补是否适合等等一系列引人深思的问题。

随后,两位与谈老师针对信义关系作为一种调整工具适用于股东和公司之间若干具体问题与两位主讲老师进行了进一步的交流。樊健老师、何欢老师对两位主讲老师的精彩报告表示赞赏和感谢。现场同学们也积极参与讨论并提问。

最后,主持人葛伟军教授对本次交流的问题作了一个简练的总结,并再次对两位主讲老师表示感谢,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图/供稿:赵毅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