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前沿论坛” 第十七讲成功举办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2-08浏览次数:336

2019年12月6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前沿论坛”第十七讲在法学院116室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薛军教授担任主讲人,主题为“网络空间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侵权责任法到电子商务法”。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担任主持人,华东政法大学孙维飞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海龙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庄加园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和李宇副教授担任与谈人。


                   

    首先,薛军教授从多个具体类型的案例引入话题,指出目前实践中大量存在平台上的经营人以某种方式侵害被侵害人,被侵害人状告平台的情况。在此情形下,产生了诸多问题。诸如平台并非是合同的一方主体,寻求何种依据让平台承担责任;平台承担责任的边界如何划定;网络空间和物理空间有何差异,安全保障义务能否延伸到网络空间。目前,《电子商务法》已规定平台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仍需要从学理上探讨清楚传统民法场景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在网络空间发挥作用。

其次,薛军教授向大家讲述了传统民法场景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功能。一种是直接责任,如主办方举行大型活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生踩踏事件而直接承担责任;另一种为处于场所管理人可控空间中,场所管理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要为第三人侵权承担补充责任。薛军教授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安全保障义务成立的基础是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创设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形成一个说理的结构;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背后的利益评价因素仍需进一步探讨。对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物理空间的差异,薛教授认为,二者基本结构上存在类似性,所以从大逻辑上来讲,安全保障义务可以适用于网络空间。



从上述来看,薛军教授认为可以明确前提,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仍是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如此一来,需要讨论网络空间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和特殊性。对此,薛军教授认为,很难用单一的理论去界定网络平台的责任。网络空间中的平台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运营模式,无法以一种统一的方式界定责任。对于平台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需要从各项因素来综合评价平台是否创设了一个安全交往环境,例如入驻商家信用审核、企业在平台上的描述是否存在虚假的、足以误导相对人的评价等,以此来划定边界,避免平台承担的责任被无限放大。薛教授认为,针对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应当做类型化处理,根据平台的运营模式、控制能力、获得利益等方面,对责任承担做出评价。

紧接着,各位与谈人分别对此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孙维飞副教授赞同类型化处理方式,并提出对网约车平台下安全保障义务趋势的看法。纪海龙教授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沿革、理解和疑问,并对此做出了阐述。庄加园副教授认为目前出现了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滥用,提出具备注意能力不意味着必须承担注意义务。李宇副教授简要分析了网络空间中适用安全保障义务对基础关系的影响,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评价是否有必要区分网络空间和物理空间。叶名怡教授提出做类型化处理时如何从根本上区分不同平台是很重要的,并且平台不是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责任。

    最后,在场的同学针对讲座内容向薛军教授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疑问,薛教授详细地回答了同学们的问题。本次论坛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图人/供稿人: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