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论坛系列讲座第69期 《司法组织与决策悖论》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2-03浏览次数:259


20191128日晚,法学前沿问题研究系列讲座第69期在法学院211会议室举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源法学院宾凯副教授以《司法组织与决策悖论》为主题,与法学院研究生进行交流。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主持。

宾凯老师从一个著名的争论即“司法裁判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恙”入手,在系统梳理哈特、德沃金、波斯纳等人观点的基础上,对比提出卢曼的社会系统论。该理论采用二阶观察视角,不对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本身做判断,而是观察形成这种裁判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后果。即决策理论不再追问应该做出“什么”(what)决策, 而是追问“如何”(how) 做出决策。随后,宾凯老师提出法律系统论既非规范性(法教义学),也非因果性(社科法学),而是功能等价的研究方法——偶在性(contingency)。社会系统包含互动、系统、组织三种类型,沟通(communication)是社会系统的基本单位,决策(decision)是组织的基本单位,法院作为一个决策组织(organization)而存在。

根据卢曼的理论,决策本身存在悖论,即“决策的不可决策性”。法院是一个被迫不断选择的决策组织。与任何决策一样,法院的司法判决也必须要在诸多可能性选项中做出决策。而“禁止拒绝审理”的司法原则,使得法院不仅承担了纠纷解决的功能,也承担了规范生产的功能。宾凯老师认为,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决策的不可决策性,是司法裁判最深的痛,也是司法裁判最大的光荣。因此,司法决策需要通过两种方式“去悖论”。其一,每一个决策的瞬间都与其他决策递归关联;其二,每一个决策都是在消除“决策的不可能性”悖论,并把这个悖论转移到看不见的地方(比如法经济学、法心理学、社会统计、鉴定机构)。司法决策只能是法律决策,必然受到决策前提的限制,必须融入由法律系统所设定的决策情境之中。决策前提在某种程度上锁定了司法决策所面临的选择可能性空间,吸收了因为漫无边际的说理或论证而可能造成的不确定性。

宾凯老师的精彩讲座为在座博士生提供了思考司法功能和决策过程的全新视角。在互动环节,学生们围绕案件事实、法律规则相对确定时决策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如何利用系统论观点看待司法先例被推翻现象、可否运用决策悖论理论解决经典案例“电车难题”等问题,开展了热烈讨论。


供稿:付艳、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