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仰望星空·新格局下自贸区的法治建设”第三届全国法学博士生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行政楼五层会议室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 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社科院法学所、上海财经大学等单位的20余位专家、学者与博士生与会。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凌副教授代表会议主办方致辞。他首先介绍了举办博士生论坛的初衷。作为国内较早进行自贸区法学研究的科研院所,上海财经大学及法学院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之前就自贸区及法治建设进行了多角度的深入研究。学校与学院成立了相关的自贸区及自贸区法学研究机构。在学校与法学院的人才培训体系中,自贸区及自贸区法治研究是其中重要的学科点、研究方向与培养视角。本次论坛在前两期论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入围论文的标准,也吸引了更多知名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参加。胡凌副院长也对与会的各位专家、教授、博士生表示衷心的感谢,期望各位博士生通过此次论坛,在博士论文的写作与日后的研究中得到启发,开拓研究思路。

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黄健昀博士主持,该单元有三位发言人。




首先发言的是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剑波。何博士以《竞争中立视角下自贸试验区公平竞争市场体制构建研究——以浙江自贸区为例》为题,对自贸试验区下“竞争中立”进行了全面阐释。他认为,在竞争中立问题上我国尚未在制度层面作出应对,而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可以为探索构建竞争中立制度的平台,将竞争中立作为浙江自贸试验区构建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重要原则,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竞争中立制度内涵。
随后,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张继荣以《欧亚经济联盟对外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实践与启示——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区建设的可能路径》为题进行汇报。张博士认为,可以借鉴欧亚经济联盟与越南、新加坡等自贸协定的经验。宜以“早期收获”计划等方式逐步推进关税减让谈判,注意推进服务贸易领域的逐步开放,注意更新或重谈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探索建立自由化水平较低的自贸协定1.0版。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访问学者熊殷泉的发言题目是《上海自贸区建设对云南自贸区建设的启示——以昆明为例》。熊副教授认为,上海自贸区建设对云南自贸区建设有四个方面的启示:一是学习优良的营商环境;二是学习便利的跨境运输条件;三是学习便利的跨境金融管理;四是支持枢纽对干线枢纽的支持。
最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圣翠教授对三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她在对三位同学的论文进行充分肯定的基础上,指出相关论文的不足,何剑波博士的论文需要对域外(比如澳大利亚)制度的运行实效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张继荣博士的论文可以从比较法视角,对欧亚经济联盟与我国自贸区的相关制度进行多维度比较。熊殷泉副教授的论文如果能在上海、云南自贸区相关制度的异同及其背景进行广角度的考察,得出对我国自贸区制度的完善建设,那将更具有说服力。
第二单元由西南财经大学周春光博士主持,该单元有三位发言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桑远棵以《国际商事仲裁快速程序:现状、问题与完善》为题目进行了发言。桑博士认为,应当协调仲裁协议中第三人仲裁庭的约定与仲裁机构的任意性裁量权之间的关系;保障当事人双方获得陈述案件的合理机会或案件审理过程符合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保证在快速程序转换至普通程序时当事人具有重新制定仲裁员的权利。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李睿在题为《浅析优化营商环境中商事仲裁机构监管的革新》中认为,商事仲裁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要素,构建“两全、两快”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势在必行。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司法行政机关对商事仲裁机构的行政监管,实现仲裁机构独立,科学高效管理,促进仲裁自治与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维度一体的仲裁治理格局。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苏伟康以《对手还是伙伴?——论国际商事法庭与国际仲裁的关系定位》为题目进行了报告。苏伟康认为,国际商事法庭的出现改变了跨境纠纷解决市场的基本格局,也引发了对国际商事法庭与国际仲裁关系的思考。在比较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与国际仲裁程序的优势与缺陷后可以发现,国际商事法庭并非仲裁的竞争对手,二者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共生共长,满足了国际纠纷当事人的符合性需求。
随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杨玲对三个发言人的论文进行了点评。杨老师对三位发言人在肯定的同时,对论文需要完善之处进行了商榷。首次,探讨三位报告人在探讨商事仲裁问题时需要从商事仲裁的初衷出发。商事仲裁起源于商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是商事仲裁的本质。如果探讨商事仲裁的快速解决或监管问题,需要牢记商事仲裁中的商人自治,商事仲裁不是从上到下的发展来的,对商事仲裁的监管需要不能突商人意思自治的基础。其次,桑远棵博士的论文可以关注仲裁程序中三种力量:当事人、仲裁庭、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力量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是否贯彻了商人意思自治原则。李睿博士的论文可以从历史的维度进行探讨,需要对仲裁机构监管问题的历史、现状与未来进行必要的交代。可以探讨中国本地的仲裁机构被监管,监管与仲裁机构的活跃程度以及当事人选择之间的关系。如果需要监管,是更多监管还是更少监管,是硬监管还是软监管?苏伟康同学的论文提出的对仲裁的反驳的论证需要跟进一步。从本质上来说,仲裁与诉讼是两条平行线,是合作伙伴,共同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差异化的服务与选择。
第三单元由武汉大学桑远棵博士主持,该单元有四位发言人。





吉林大学范冰仪博士以《我国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实践反思——基于 137 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为题进行了报告。范博士认为,实践中法院对协议管辖的明确唯一性、排他性以及法律适用存在不同认定;涉外协议管辖的约定具体到国家或法域就应认为该协议具备了明确性;涉外协议管辖兼具程序性与实体性,其法律适用应采取二分法,对其成立、效力应适用准据法,对其可执行性适用法院地法。
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芯萍以《司法公信力视角下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防范》为题,张同学认为近年来,基于平行管辖权的存在,内港澳三法域之间的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在事实上为当事人提供了多个法院起诉的选择机会;在这种新形式下,当事人选择法院阶段对区际管辖权冲突的影响逐渐凸显并成为预防区际冲突的新途径;内地法院可从制度设计以及司法实务的良性互动入手,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对司法行为的双重指引。
复旦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戴瑜以《一带一路倡议下对跨国破产管辖权域外效的思考——以韩进海运破产为例》为题做了报告。戴博士认为中国跨国破产司法管辖权域外效力的不足之处在韩进海运案中与他国对比明显;戴博士通过对该案以及对中国、韩国和新加坡跨国破产管辖权域外效力的分析,提出了“《跨境破产示范法》的风险与平衡”“‘推定的互惠’原则的适用”“区域一体化机制”以及“达成双边协议”的四种路径分析。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陈红艳以《涉外不当得利纠纷准据法适用的实证研究——基于对 148 份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为题进行了报告,陈博士认为各国法律不当得利的规定存有差异,这就会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我国涉外不当得利案件数量不多,主要在近年不断涌现,总体呈增长趋势;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领域中常有用法不恰当和说理不准等问题;对此应当理清裁判思路,统一实现法律及裁判尺度。
最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杜涛教授对四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杜教授在对四位发言人充分肯定的基础上,提出大数据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实证研究越来越便利,不仅仅是中国,外国的实证分析使用大数据分析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此外,杜教授还提出一个问题: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概念各个文章中的理解各不相同,那么管辖权问题到底是一个程序问题还是一个实体问题?当事人之间选协议表面是一个合同,但是实质上是选择第三方的行为,合同的外部效力对第三方是否有效?而且这个地方合同还涉及主权问题,即当事人约定的是国家主权机关作为第三方,这个约定为何可以对其他国家的主权机关起作用?杜教授还认为中国的司法制度也是有优越性的,我们国家拥有极其敬业的法官和律师,并不输于外国。
第四单元由吉林大学张芯同学主持,该单元有四位发言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岳金禄以《香港地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模式的反思——以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为例》进行了报告。岳博士认为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FDRC)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受理投诉少、运行成本高、财务不可持续等问题。这些问题是 FDRC 制度设计中的三大缺陷所致: 一是对消费者收费;二是采取“调解+仲裁”模式,消费者对仲裁结果没有选择权;三是采取行政管理主导的治理结构;中国大陆地区应从四个方面完善相关的制度设计:一是采取“调解+裁决”的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二是践行消费者投诉免费原则;三是保证运行经费来源的多元化;四是从行政管理主导模式逐步过渡到业务管理主导模式。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春光以《我国劣后破产债权制度的构建——以迟延履行利息作为破产债权认定的裁判冲突为视角》进行了报告。周博士认为消解迟延履行利息等惩罚性债权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的风险,以构建劣后破产债权制度为适恰性进路选择;不但保障着债权的公平清偿也兼顾最大化清偿的目的;为适应优化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况,劣后破产债权制度应厘定类型及范围,以司法确认程序为保障,明晰债权的清偿顺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健昀以《“一带一路”国际法基本关系论》为题进行了报告。黄博士认为法律渊源上的国际软法和硬法的互补关系、 跨越层面上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互动关系、 面临挑战中的单边主义和多边主义碰撞下的抉择关系、国际规则重构的国家与国际法的相互塑造关系,是“一带一路” 在国际法学科及国际法实践语境下所要面临的几对基本关系;这几对关系不仅关注的是“一带一路” 法律保障的内部构成和外部挑战,还关注的是“一带一路” 现实状况和发展远景。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方瑞安以《两岸四地商事仲裁员任职资格立法差异之思考》为题进行了报告。方博士认为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对商事仲裁员任职资格采取了严格立法模式,与港澳地区宽松甚至不做资格限制的立法模式对照鲜明;此种差异是由东西方法律文化和现实国情的不同所造就的;在商事仲裁员任职资格的问题上应在参考中国文化基础和国情现状的基础上,尽力衡平商事仲裁的本质理念与中国的现实需求。
最后,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海峰对四位发言人的报告进行了评议。王老师肯定四位发言人的同时,对论文需要完善之处进行了商榷。王老师认为岳金禄的文章数据详实,但是这些不能占据法学论文的主要内容。针对黄健昀的论文,王老师认为一带一路的国家背景各不相同,软法先行的困难相当大;要具体分析一带一路在哪些方面可能由软法的方式出现,哪些要由硬法的方式出现。针对周春光博士的论文,王老师认为破产受理前,延迟履行利息时间节点不完全覆盖的理由就是要求法官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权并非是坏事。针对方瑞安博士的论文,王老师认为香港仲裁员更加自由的说法并不准确,对仲裁员的自由心证的要求比较严格;临时仲裁还没有写入仲裁法,但在自贸区的法律有类似于临时仲裁指导,但是需要仲裁委员会同意,对品行和专业水平有要求,临时仲裁不需要盖章,只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会议的最后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凌副教授做致谢词。他勉励各位与会的博士生在日后的学习生涯中多多参加学术论坛,互相学习交流,在学术研讨中充实和丰富自己。“仰望星空·格局下的自贸区法治建设”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学术品牌,明年还会如期举办,胡凌老师欢迎大家明年继续参加。本次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供图:陈兴林
供稿:岳金禄、董浅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