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 “红枫叶”金融法律论坛成功举办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1-20浏览次数:424

    20191115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二届“红枫叶”金融法律论坛在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本次论坛以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和违规担保的法律问题为焦点进行深入探讨。来自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等的学者,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仲裁委、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实务专家参与了本次论坛。


论坛开幕式由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朱锐主持,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姜瑞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邹甫文致开幕词。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姜瑞明律师首先感谢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对本次论坛的支持与各位同仁们的到来。并指出,与今年上半年举行的第一届“红枫叶”资本市场法律论坛相比,论坛名称由“资本市场法律论坛”变为“金融法律论坛”,范围更大,涵盖面更广,也为后续论坛的开展提供了基础。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指出,金融市场的本质是各类规则的集合,只有在市场规则导向下形成的金融市场,才能在全球形成竞争力。希望在本次论坛中,通过学者、律师和法官这些法律共同体的共同参与和研讨,把法律问题和相应规则讨论清楚,从而取得一定的成果。宋院长随后感谢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和律协的大力支持,并预祝本次会议成功。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邹甫文在致辞中对国枫所成立25周年表示祝贺。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在上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凭借专业的服务,受到整个行业和法律评级机构的认可及各大媒体的高度关注。她代表上海律协对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在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发展方面所作的贡献表示感谢,并希望国枫所不负时代众望,不断砥砺奋进。

本次论坛分为两个单元,主要围绕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和违规担保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第一单元围绕“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法律问题”主题开展研讨,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主持。本单元共有7位演讲人。

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吴迪以“市场化要约收购核心要素解读”为题进行发言。他结合浙江民营企业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购ST生化案例,谈到在目前的情况下,作为投资机构找增量相对比较困难,收购就成为很多市场主体的选择,未来的中国资本市场,收购将会成为并购的主力军。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葛伟军教授以“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效力”为题进行发言,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合意的表现方式之一,与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有时候存在相互补充、重合或代替;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应当区别对待,因此要修改《公司法》第11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引入要具体遵循的标准或原则,应当明晰股东权利、股权等概念。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臧欣对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进行评析。他从实务的角度,分析了律师和上市公司应如何修改公司章程,使章程更加符合监管要求、符合投资者利益。章程应当注重保护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要明确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被剥夺和限制,关注法定权利和章程自治的边界。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伍坚报告的主题是“论我国大额持股披露制度的完善”。伍坚认为,应该维持现行《证券法》第82条“两个5%的比例不变”的规定,在加大惩处力度上,可以考虑增加罚款,延长表决权限制时间,或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股票,以实现收购兼并的正向促进效应。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倩以“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分析”为题进行分析。刘倩律师结合“顾家家具收购喜临门”的案例,回顾了争夺战中的大事记,分析并解读了进攻方、防守方策略的合规性。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闫婧女士代表公司参会,报告题目为“上市公司章程自治不应超越法律规定”。该公司认为,公司章程可以自治,但自治的前提是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对拒不整改、性质比较恶劣的上市公司,可采取发送股东建议函、报告监管部门、提起诉讼、提请法院确认相关决议无效等措施,维护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华东政法大学金融法律学院讲师李诗鸿以“反收购条款下股东固有权之检讨”为题进行分享。李诗鸿老师认为,固有权在资本市场中,本身已逐步丧失了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对于类似的制度,股东可以通过增加提名权限制条件进行反收购。收购和反收购存在着对抗性,这个对抗性应该是相等的,而不应该是悬殊的、不适当的。

在自由讨论阶段,各位学者进行了评议并展开了激烈讨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指出,在探讨反收购条款的效力时,不能越过《民法总则》第153条的规定,因为商事法中并没有专门探讨效力的一般性规则。其基本逻辑为,若反收购条款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且是效力性规定,则根据《民法总则》第153条,该条款是无效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樊健老师、葛伟军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伍针对上市公司章程自治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了激烈的探讨。


第二单元围绕“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法律问题”主题开展讨论,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持。本单元共有7位演讲人。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纪海龙分享了关于“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的报告,纪海龙老师大概介绍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包括证监会通知及上交所规则,并且阐述了上市公司作出对外担保的程序及违规提供担保的效益。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三部副部长龚骏结合新颁布的九民会议纪要正式稿来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构成要件与裁判处理”进行介绍,为仲裁机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支持。

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董一平讲述的主题是“越权代表说”下的审查义务,通过案例研究以及结合“九民纪要”正式稿中的规定,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审查、担保意思推定、是否要审查担保余额与财务数据的关系、上市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如何处理分别进行阐述。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研究部副部长徐之和就“仲裁实践中的公司担保法律问题”进行讲解,结合对赌协议的担保问题,解决担保中的新理论、新实践问题,真正实现担保在企业融资,上市交易当中功能。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晓东针对“上市公司担保的债权人审查深度探讨”作出报告,他演讲的主题是“上市公司担保的债权人审查深度探讨——形式审查的边界”,袁晓东律师认为不论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问题,归根到底属于法律规定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问题。因此,从债权人出发,应当根据所接触上市公司担保的类型,做出适度审查,而非不到位或者过度,这使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认识更加透彻。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樊健以“违规担保、信息披露与民事责任”为题进行发言,认为在实际控制人未披露关联担保的情况下,且董事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则董事应当免除责任,上市公司自身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担保合同可能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由实际控制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史伟东针对“违规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司法应对”作出报告。史伟东法官认为在解决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中,担保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制度设置。并且从担保情况来说,往往可能出现一些规避性要求,在规避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一些违规担保,包括非典型担保。从目前的国际形势来看,担保制度偏重于对担保物种类、担保方式的扩大化和担保交易的便捷化。史伟东法官还介绍了关于非典型担保的司法实践的状况。


闭幕式环节由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周晶敏主持,由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葛伟军教授和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黎庭分别进行闭幕致辞。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教授在总结发言中首先祝贺国枫律所25周岁生日快乐以及论坛活动圆满成功。吴弘会长针对论坛中反收购问题、章程问题、股权结构完善以及股东话语权和小股东权益问题进行总结,并期望未来能通过立法、以及统一完善司法解释标准来减少纷争。

上海财经大学副院长葛伟军教授首先对与会同仁、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和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表达了感谢。其次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进行三方面的总结。并直言道,对于一名商法学者而言,本届金融法律论坛打开了自己的思路,对于债权人审查义务、董事会决议效力的详细讲解,也为自己带来很大的启发。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行主任朱黎庭对与会专家表示感谢,认为这样集聚群英的交流论坛的举办非常具有必要性,为金融市场的进步做出了专业贡献,并对第三届“红枫叶”金融法律论坛寄予期望。


至此,第二届“红枫叶”金融法律论坛圆满结束。




供图:李娟、江艳秋

撰稿:李娟、江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