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 第七期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1-20浏览次数:266


20191119日星期二中午,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七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举行。本期工作坊由何佳馨老师以“杨代宝诉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主题,由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副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的董春华老师和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李宇老师,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共同参与此次工作坊的案例研习。


在“判解研究”工作坊的开始阶段,何佳馨老师首先对“杨代宝诉贵州新贵兴公司”一案进行了基本的案件事实阐述,并根据其间的诉讼过程,对一审和二审判决各归纳出三个争议焦点。

一审中的三个争议焦点分别为:案涉汽车销售合同是否因存在欺诈行为而被撤销,被告新贵兴公司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和被告大众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一审中法官认为,关于是否存在欺诈情形的认定,不能仅限于商品买卖合同的缔结阶段,而要延续到商品销售结束,即车辆最终交付时为止,此时关键在于确认车辆的交付时间。原告据此主张,对于车辆交付前进行过的瑕疵处理和维修并不知情,能够获得支持,法院进而认定,被告新贵兴公司剥夺了原告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情权,致使其不能基于真实意愿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使更换商品或退货的权利,因此被告新贵兴公司构成欺诈。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相关内容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根本上肯定了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何佳馨老师认为,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到案涉车辆的品牌价值,宾利汽车相较于普通汽车品牌溢价高,消费者通常会对其有较高的期待值。在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上,何佳馨老师提到本案主体为新贵兴公司,大众经销商不直接对原告杨代宝进行销售及服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中的三个争议焦点分别为:《消法》是否适用于案涉纠纷,新贵兴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消法》中的欺诈和新贵兴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何佳馨老师提到法律解释方法中的“扩张解释”,举例说明了“生活消费需要”的含义范围之扩张;关于是否构成《消法》中的欺诈,二审法院对其不予支持,完全推翻了一审判决,纠正原审法院的适用法律错误。

随后,何佳馨老师就其他相关案件与本案进行比较,逐一列举其中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加深了老师和同学们对“惩罚性赔偿”的思考。

董春华老师在与谈阶段,评议并补充了六点内容。特别是关于《消法》第5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同法领域和侵权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董春华老师认为在当今司法实践中,欺诈的标准难以界定,并比较分析了相较于美国法律,国内对消费者的认定更为宽松,更加关注消费者买到的产品质量,并联系《产品质量法》针对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消费行为、身份等问题作出评议与解析。


李宇老师在与谈阶段,从民法角度的“欺诈”与《消法》上的“欺诈”相比较,讲到二者概念、所指适用对象等问题,并就解释上的分歧作出具体阐明,围绕合同的成立要素、撤销与履行阶段的“告知义务”,认为以损失为基数计算出的“赔三”,更符合在履行阶段的惩罚性赔偿要素。李宇老师深刻地提出,矫正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合同也要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应从客观理性人的角度出发,看待问题。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主持人吴文芳老师也加入到激烈的讨论中,各位老师皆根据不同出发点,从多方角度进行思维碰撞,同学们也积极提出自己的疑惑,老师们作出相应的详细解答。

在判解研究工作坊的最后阶段,吴文芳老师进行了简短总结,并对下一期工作坊的内容作出预告,工作坊随后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丨供图:陈乃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