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论文工作坊第四期成功举办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1-13浏览次数:297


 20191112日下午,本学期论文工作坊系列活动第四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举行。本次活动由我院胡凌老师作题为《非法兴起2.0:理解数字财产权利的形成》的论文报告,评议人由吴文芳老师,蔡元臻老师以及袁波老师担任,此次论文工作坊还有部分博士生和研究生积极参加。

分享开始前,胡凌老师对自己的论文做了简要的介绍,主要分为五部分。一是问题的提出;二是“非法兴起”作为政治经济学的概念进行使用;三是数字财产机制的构成和特点;四是数字经济的调整方向;最后是对整个论文的总结。围绕论文的五个方面,随后胡凌老师依次进行了讲解。

首先,胡老师对于自己写这篇论文的背景进行了介绍,胡老师认为互联网在中国从引入到发展的二十五年历史,是一部“非法兴起”的历史,这一过程反应来互联网作为新的生产方式与传统工业经济之间的冲突,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因此也发生改变,确立代表先进生产力的新型经济利益的合法性,试图协调新旧利益之间的冲突。之所以选用非法兴起2.0作为标题,胡老师认为“非法兴起”在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也表现不同,从1.02.0也是对互联网发展不同阶段的描述。这篇文章是在之前发表的论文非法兴起1.0的基础上对互联网发展的理论框架进行深入的论述。胡老师认为2.0阶段从新经济和传统工业经济来看,继续按照1.0的逻辑将赛博空间覆盖物理世界,争夺资源和开发新服务;在新经济内部平台之间,平台与用户之间则开始“权利架构”,稳定生产。

接着胡老师介绍了2.0阶段相关法律的特征,主要有:对于特定平台,更加强调财产规则,逐渐加强对“架构”和集体性权利的保护以及对竞争法相关规则不断完善;对于巨头平台一方面继续将责任与风险转移给生产性要素和社会,另一方面还要强调其社会责任;而对于用户的数据和劳动来说,适用的还是责任规则。

随后,胡老师对数字经济的调整方向展开论述。第一是排他性交易和使用进行干预,但是现阶段面临的困难是从不正当竞争角度和反垄断法角度进行规制缺乏可操作性的内容;第二是推动资源在个体层面的流动性,这需要赋予个体以某种非财产性权利以和集体性权利保持平衡。比如数据携带权;第三给与用户对终端服务或商品更大的控制力,或者开发机制允许个人获得的数字物品进行交易;第四征收哈博格税,完善定价机制增加数字资产的使用程度;五是完善通过个体劳动赚取各类微型机制,例如打赏机制;第六在维护基础设施的基础上推动某个生态系统内的资源有序流动;最后需要继续保留责任规制的适用空间,以便互联网的发展与创新。

在论文的结尾部分是胡老师对自己观点的总结,他认为1.0阶段是确认新经济的合法性,2.0阶段则是更进一步地展示出非法状态如何被纳入数字经济正常秩序中去,法律为此确立来新的架构。胡老师强调来互联网的发展需要非法兴起,这是一种打破既得利益的做法,容易成就竞争者。对于下阶段的非法兴起,胡老师也给出来自己的预测,可能存在与物联网,AI企业和更多的场景之中,开放城市为新的场景,政府提供公共资源池给企业,帮助AI企业创新从而推动场景发展。

最后,三位评议老师就胡老师的报告分别进行评述:对论文的专业度,选题的新颖性和论证的逻辑性表示赞赏,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问题:蔡元臻老师先是对论文写作的角度给予肯定,文章的体系很宏大,从一个跨学科的角度对互联网的发展进行研究。接着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谈来自己的看法,蔡老师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的“非法兴起”主要是因为我国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为了寻求一些新的可能,法律对于与那些对国家经济作出实质性贡献的新型领域作出回应,为它们的合规化提供可能,这种现象在知识产权领域有比较明显的体现。接着袁波老师认为这篇论文的效果在于为网络法确定范畴、法律关系等以及阐述了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的特殊性。并且从反垄断法的角度阐述了自己对“非法兴起”这个概念的理解。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即什么样的市场才有利于推动创新。几位老师就上述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最后由吴文芳老师就几位老师的阐述进行总结,同学们也从此次论文分享中收获颇多,本次论文工作坊在严谨的讨论中圆满结束

供图、撰稿:刘瑶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