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 第六期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1-13浏览次数:280


20191112日星期二中午,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判解研究工作坊”第六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举行。本期工作坊由何欢老师以“尊重非破产法的破产原则”为主题,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副教授主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郭大梁法官担任与谈人,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共同参与此次工作坊的案例研习。

何欢老师首先介绍了本次工作坊所涉及的案情事实,通过对最高院的裁判思路的梳理以及裁判要旨的抽取,提出问题,即应否将尊重非破产法确认为中国破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法院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抽取出两点裁判要旨,一是债权之优先属性应当根据《合同法》等破产法之外的法律进行判断;二是对破产法之外的法律对权利优先属性的判断,破产法应当予以尊重。基于这两点,得出一个发现:这与美国法下尊重非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不谋而合。随后何欢老师向大家展示了学界对于这一基本原则“因时制宜”的态度。而司法实践中的态度一般为无意识的肯定,肯定态度主要体现在工作坊所涉及的这一案件的再审判决以及一些后让与担保的相关案例中,否定态度主要是破产法中关于破产财产范围的规定、管理人向担保物权人收取报酬的规定以及待履行合同解除的不当得利之债是否构成共益债务。对于如何在中国法下来证成尊重非破产法这一原则,何欢老师将其分为四点,一是联邦体制并非必要前提,二是破产制度是以非破产制度为基础的,三是这是破产程序之程序性的内在要求,第四点认为是经济秩序确定性的必要需求。何欢老师认为,尊重非破产法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这一原则具有推理功能,对破产程序中,能够对未登记动产抵押权能否对抗普通债权人的问题进行推理;另一方面其具有体系化功能,能够为分析问题提供框架,是实定法解构与重构的基础。

随后,郭大梁法官从实务经验的角度对这一案件背后的原理谈了自己的看法。郭大梁法官认为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是很有意义的,即便是在破产程序里面,破产法官有权利作出处理的实体争议也应当遵循破产法之外法律的规定,这与尊重非破产原则相一致。但是有些情况下法院也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平衡,并且法官对当事人权力的实体争议所能够做出的处理十分有限,大部分当事人权利的实体争议还是要通过诉讼进行解决。

在自由讨论阶段,吴文芳老师针对讨论内容对担保债权和劳动债权到底哪个更优先的问题背后的博弈过程以及如何做到将灵活性和我国现行破产法能够有机地融合提出了疑问,何欢老师与郭大梁法官都给予了详细的回答并认为我国破产法目前还欠缺激励机制。同学们也积极提出自己对于破产法相关的一些疑问。最后,吴文芳老师对此次判解研究工作坊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对下一期判解工作坊的内容进行了预告,此次判解研究工作坊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丨供图:朱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