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0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前沿论坛第25-26讲在法学院116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邀请到了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叶金强教授莅临担任主讲人。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杨代雄教授和孙维飞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宇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曹相见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徐周鹏博士后、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冯陵升、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邵永乐,以及我院沈小军、梁神宝、熊超成、周心童、莫志、王吉中几位老师担任与谈人。
第25讲的主题为《论侵权法中的“相应的责任”》。主讲人曹险峰教授以数人侵权为重点展开分析,主张应将数人侵权视为对传统“一对一”因果关系判断的例外,在整体结构中理解责任分配。
曹教授而后详细分析了“相应的责任”的界定,深入探讨了单独侵权与数人侵权分野下的相应的责任,并在比较法视角下解释“相应的”具体标准与含义。针对委托监护这一情形,曹教授反思了以往司法解释参照委托合同处理内部追偿的做法,并全面比较了“追偿肯定说”与“追偿否定说”的优劣。
最后,曹教授指出《民法典》第1172条在数人侵权中发挥了兜底条款的作用,并且为部分连带责任等多元责任形态提供了规范基础。

第26讲的主题为《侵权一般条款的具体化路径》。主讲人叶金强教授首先批判了德国法上基于权利—利益的区分保护模式,认为该模式在追求确定性的同时限制了保护范围,而德国法自身亦不断通过判例突破其封闭结构。在此基础上,叶教授提出以“基础性评价框架”具体化《民法典》第1165条一般条款,通过综合考量利益保护强度、行为正当化程度、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等要素,在个案中进行动态权衡。
叶教授进一步强调,传统“要件—效果”模式存在要件割裂与“全有或全无”的缺陷,而动态评价框架通过打通要件之间的联系,使各种要素以不同强度参与责任判断,从而更好回应复杂案件中的价值冲突。
最后叶教授指出,基于实质正义之需要,区分保护乃应然之理,但重要的是如何实现这一区分保护。其认为,对“权利侵害型”与“利益侵害型”的区分并非对应不同保护的模式,而是均需纳入统一评价框架下完成具体的判断。

评议与讨论
与谈环节气氛热烈。围绕“相应的责任”,李宇教授主张以连带责任统一吸收相关责任形态;杨代雄教授则对“部分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提出质疑。在侵权一般条款的具体化路径上,孙维飞教授认为将来可进一步探讨动态体系论的适用限度。其他与谈人则对是否应引入动态体系论存在分歧:部分观点主张坚持权利与利益的区分保护论,另有观点对动态权衡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表示担忧。
针对以上与谈意见,主讲人曹险峰教授和叶金强教授分别予以了回应。后续讨论亦延伸至人工智能侵权、数据利益保护等新兴领域,展现出理论与现实的张力。
总结
本次讲座围绕数人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条款展开深入讨论,集中呈现了当前侵权法在责任形态与方法论上的核心争议。多方观点的互动交锋不仅为我院师生拓展了理论视野,也为侵权法上相关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启示。
供稿|童 彤
审核|朱晓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