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9日星期二中午,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五期判解研究工作坊在法学院220会议室举行。本期工作坊是由以“环境案件中的合规抗辩问题”为主题,胡苑教授为主讲人,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副教授主持,上海海事大学王慧教授与谈,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共同参与的案例研习。

胡苑教授首先从X湖污染损害赔偿案(武法1991经字1号民事判决)谈起,案件中工厂合规排除但是仍然出现了污染,企业以“属合法排污”作为抗辩,然而法院明确指出“排放的污水尽管达到了排放标准,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大企业可能还有能力对周围的企业造成污染进行赔偿,但是小企业很有可能没有能力对此进行赔偿,从而引出一个问题:我们环境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是不是合理?
尽管企业合规排放污染物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有没有抗辩能力的问题,但是法官在实际中判决中仍然会有分歧,有时候还会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甚至有的法院事实上采取了合规抗辩的立场,但是这一点并不会在判决中体现出来,而是以没有因果关系为由不予支持。
胡教授认为合规抗辩有两种解释办法,其一是风险管制解释:当这个风险行为的可标准化管控的程度越高,因此合规抗辩的效力也应当越强。但是很难作为裁判的依据,实施上很困难;其二是根据环境质量标准界定合规抗辩的效力:如果某地原来环境质量较差,企业不能以合规作为抗辩理由;如果认定某地原本质量较好,合规抗辩则有效力。
尽管我们国家认定环境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是在国际上争议很大,很多国家规定为过错行为的,而且有赔偿上限。这可能是由于发达国家人和自然的矛盾并没有那么突出,所以他们认为合规就不存在污染;但是日本和我们国家一样也是地少人多,他们提出了容忍限度理论。不考虑加害人做了什么,而是根据受害人的容忍限度来界定问题,认为“过失和违法性都应该通过容忍限度理论做一元性判断。”

王慧教授随后就胡苑老师提出的几个关键性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个问题是:现实中会出现行政法认为是合法的行为,在侵权法里面认为又是不合法的行为的问题。王慧教授认为原因可能是近年来环境污染比较严重,而我国立法者往往在出现的重大事故之后从严立法;第二个问题是:环保标准在实践中可行吗?企业合规排放了,但是如果其他人仍然提出诉讼,企业仍然要承担责任,那么环保标准还有什么意义呢?企业可能觉得只要侵权就要赔偿,为什么还要遵守环保标准呢?王慧教授认为可能是由于我们的环境标准的制度是次优的,不能达到预期保护环境的效果。
此外,王慧教授还提到了程序主义,如果经过大量的公众参与,体现了当地人的意志,企业就可以此抗辩理由。王慧教授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污染是一个出现在错误地方的一头猪。”来生动形象的说明这一问题,不同地区的人对污染有不同的评价标准,不能简单的以好或者不好评价。
吴文芳副教授又从社会法的角度解释了这个问题:从社会法的角度看,这是一个风险分配的问题,个人、企业、社会、国家都可以作为风险承担的主体,但是现状是企业在前期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架空了公法义务的重要意义,所以现实中法官在判决时往往有自己的注意义务标准。法律没有能力去预测超过当时能够预见到的对人类产生影响的一些因素,我国在环境侵权中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对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可控因素的风险分配不尽合理,因而包括居住共同体在内的这样的参与决定建议很有必要。

随后两位同学分别就具体排污标准存在与否对侵权责任的影响和环境标准的国家与地方标准的差别提问,几位老师分别作出了解答。在工作坊的最后阶段,吴文芳老师做了简洁的总结,并对下一期工作坊的内容做了预告,工作坊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图|供稿:董浅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