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一期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9-18浏览次数:242

 

       2019年9月17日星期二中午,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上海财经大学案例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一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举行。本期工作坊由法学院副教授李宇老师以“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行为效力问题”为题主讲,院长助理吴文芳副教授主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何建博士和法学院讲师樊健博士与谈,部分博士生、硕士研究生共同参与此次工作坊的案例研习。

 

       在分享开始阶段,李宇老师首先介绍了本次工作坊主要涉及的案情事实,提出案件设计的核心问题,即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在案件审判中,法院以公序良俗为依据认定原被告双方的代持股协议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对于这一裁判理由,李宇老师提到,对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及公序良俗,应当遵从比例原则,需要综合个案判断该行为是否需要宣告无效,具体方法包括类型化、利益衡量等。李宇老师分为两部分阐述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分析。首先若是认定其行为有效,则股份及其收益应当如何分配?李宇老师在此阐述了三种不同的学说观点:物权说、债权说及信托说。其中债权说是法院采纳的观点,李宇老师认为,债权说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无视了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同时也不利于保护委托人,而信托说在实务上存在一定的认知障碍,因此物权说具有一定合理性,尤其是关于占有、占有辅助人等相关理论在代持股情形下都可以得到较好适用。另外若是认定代持股行为无效,李宇老师提到占有不能成为物权的根据,股权应当归属于委托人。随后回到案件本身,李宇老师进一步提出一系列问题,是否允许当事人对代持股无效化之后约定收益的分配?判决中将股权和收益三七开是否合理?并提出自己看法,认为若是做肯定回答,则可能会导致违背裁判本身的目的,换言之会与判决代持股无效的结果相悖,因此不可取。

 

       随后何建法官从实务经验中向大家发表了针对本案的看法。何建法官认为,在接触案件时,首先应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是否存在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在本案中,判断合同是否无效,主要需考量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随后提到,在实务中存在多种代持股的情形,难以按照单一的学说进行判断,需要结合个案进行裁判。最后何建法官表示,通过民法基础理论对该行为进行解释允许是另外一种路径,例如从意思表示的角度进行解释。

 

       随后樊健老师从证券法的专业角度对今日案例进行了分析,樊老师首先介绍了该案件发生的背景,在大环境下,金融监管呈现加强的趋势,这在本案的裁判中也有体现。同时对李宇老师提到的比例原则表示了赞同,并进一步提到在证券市场中,信息若是被认定为重大信息,而该信息未被披露或者被做了虚假陈述从而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并损害公共利益,该信息涉及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该路径也许可以构成另一种论述模式。

        在接下来的自由讨论环节,针对案件中涉及的公共利益相关问题,苏盼老师认为应当根据个案予以判断;吴文芳老师向何建法官询问在司法裁判中对股权代持协议的一般定性,并向李宇老师询问他对重大信息未披露是否构成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商法上无因性的看法,何建法官以及李宇老师都做了相应的详细回答。同学们也积极向老师们提出自己在分享会中产生的疑问。在工作坊的最后阶段,吴文芳老师做了简洁的总结,并对下一期工作坊的内容做了预告,工作坊随后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丨供图: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