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2022-2023学年论文工作坊第五期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12-22浏览次数:319

2022年12月20日下午3点,2022-2023学年第五期论文工作坊在腾讯线上会议室举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沈小军副教授做了题为“论首期保险费作为保险责任开始条件的兑换原则”的报告,与大家进行了精彩的交流与讨论。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袁波老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武亦文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洋副教授评议。会议伊始,袁波老师向与会师生介绍了主讲人、评议人及其所报告论文的基本情况。


沈小军副教授通过文章指出,在保险费支付相关问题存在争议的背景下,有必要引入德国法上的兑换原则,确认投保人的首期保费支付义务为先履行义务。现行法下保险合同性质应为诺成合同与不完全双务合同,而保险费的及时支付是保险人偿付能力和风险共同体内其他投保人利益的保障,若直接套用传统民法双务合同的规则将产生道德风险,因此在保障保险行业运行及平衡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方面采取兑换原则具有正当性。保险人在援引该原则以免除保险责任之时,需要满足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尚未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已经对保费支付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等前提。同时,兑换原则后果对被保险人较为严苛,基于利益平衡考量,可以通过排除兑换原则在追溯保险、暂保单中的适用、保险人弃权以及支付部分保费时保险人的比例责任等方式予以缓和。

在听完沈教授的论文报告后,武汉大学法学院武亦文教授首先进行了评议。武教授肯定了论文选题角度的新颖性,他认为厘清保险合同的诺成合同属性以及引入德国法上的兑换原则等研究非常具有意义。同时也指出三个问题:一是以法定形式刚性固定兑换原则的必要性;二是该原则适用正当性角度投保人道德风险的论证;三是投保人对保费未支付具有可归责事由这一前提的纳入。此外,在文章篇幅方面,武教授建议可适当精简问题提出部分的论述。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洋副教授也分享了自己的观点。首先,刘教授指出本文主题极具现实意义,文章通过详细批判不当学说,引入德国法上兑换原则后得出结论,行文思路流畅。而后,刘教授提到,民商法奉行私法自治,当事人特约可以打破立法任意性规定,本文结论的适用范围或因此而被限缩;此外,人寿保险基于其人身性而不得诉请、强制执行其保险费,故应当将主要研究对象限定于财产保险范围内;最后,刘教授认为,文章更倾向于对交易实践中典型条款的分析,故对结论的普适性具有疑问。

随后,沈教授针对两位与谈人的意见一一作出了回应,在正当性论证等问题上,沈教授和与会师生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讨论。

最后,袁波老师对此次论文工作坊进行了总结。他指出,沈教授的论文选题对于其他部门法学者也有很多启示意义,带给与会师生很多思考和启发。经过两个小时的讨论交流,大家提出的宝贵意见为沈教授后续完善论文提供了思路与方向,非常期待沈教授这篇论文快速见刊。

至此,本次论文工作坊活动圆满结束。


供稿人 | 叶碧琳

供图人 | 叶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