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12-09浏览次数:466

2022年12月3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中伦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五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国际会议中心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以“《民法典》家庭法的理解与适用”为主题,来自高等院校、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80余位专家,通过线上及线下的方式参加了此次研讨会。《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及律新社等媒体对会议进行了跟踪报道。

开幕式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教授,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张磊主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首先感谢会议主办方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以及会议协办方上海张江公证处和中伦律师事务所,以及张磊主任和贾明军律师长期对会议的支持。朱晓喆教授指出,近年来婚姻家庭继承法快速发展,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出现了很多新颖的问题,在未来可以期待家事法与资产管理相结合,二者的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也符合上海作为全球资产管理中心的城市定位。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教授首先代表会议的主办方之一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对第五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连续五年举办的家事法学术研讨会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携手合作的、品牌性的学术活动。每一次会议的研讨都非常深入,并且能够在一些核心和关键问题上相互理解并形成重要共识。他还提到自己一个深切的感受是,“我们正在致力于建构家事法领域的学术体系。知识体系是孕育在学术体系之中的,我们在进行学术讨论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达成相互理解,凝聚越来越牢固的共识,自主的知识体系慢慢地就能够建构起来”。最后,他还特别感谢叶名怡教授、朱晓喆教授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让这样一个好的学术论坛能够持续地举办下去,并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教授首先代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向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衷心祝贺,向克服万难为本次研讨会顺利举办付出辛勤劳动的各位专家和会务组同志们表示崇高敬意,向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各位同仁表示由衷感谢。他指出,今天举行的第五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将进行演讲的各位嘉宾,都是我们大家熟悉的法学理论大家和工作卓有成效的法律实务专家。本次会议中各位专家的演讲内容丰富,理论水平高,学术思想富有启发性,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建议十分务实。龙翼飞教授表示,希望这些研究成果能够尽早转化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动力,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造福于当代中国的和谐社会,维护好人民群众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龙教授还提及,今天的参会论文都是婚姻家庭法学领域的佳作,期待能够这些佳作在会后能够汇编成文集在全国进行传播。最后,他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张磊主任对第五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他指出,近年来家事领域业务呈现多样化趋势,人民群众对财产传承的需求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了不同变化,张江公证处从近年来一直在积极推进家事信托登记中心的成立。也希望能够依托上海财经大学的科研教学力量,推进建设家事信托登记中心。最后,他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教授首先对主办方、协办方以及全体参会者的支持表达诚挚感谢。他表示:正如王轶老师刚刚所指出的那样,连续五年举办的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在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界乃至民法学界已经成为一个重要品牌,是除年会以外最有影响力的学术会议之一。高质量的论文和真刀真枪的批评是这个会议区别于同类型其他会议的最大特点,我们也将会一路坚持下去。最后,叶名怡教授预祝本次会议能够一如既往地取得成功。


第一单元:亲属关系

第一单元的议题为“亲属关系”,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余冬爱庭长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房绍坤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亲属关系的属性”。房绍坤教授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即使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双方之间仍为姻亲而非拟制血亲。

第二位报告人为厦门大学法学院何丽新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民法典赡养义务的养老保障体系化”。她认为,“以被赡养人中心”应作为解释《民法典》第26条规定的赡养义务的核心理念。

第三位报告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缪宇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合同未获追认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过失责任”。他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的,如果该合同未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善意相对人可以要求具有故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位报告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邓丽副研究员,其报告的题目为“我国亲子法新架构:从部门法到领域法”。邓丽副研究员认为我国狭义亲子领域法的底层逻辑是在保护儿童的制度目标之下,尊重家庭私域和加强外在干预之间的度。

在四位报告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昊教授就本单元报告的主题类型和案例研究方法进行了总结。北京大学法学院纪海龙副教授分析了各位报告人论文中的亮点以及尚需改进之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程小勇副庭长结合本单元所涉的理论问题从实务角度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赵超法官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场合中故意的证成困难和以监护人管教不当作为监护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两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复旦大学法学院班天可副教授认为可以借鉴日本法来解决家事代理问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姚明斌教授重点讨论了个案中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


第二单元:结婚与彩礼

第二单元的议题为“结婚与彩礼”,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郑天衣主任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民法典》视野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冉克平教授认为,家庭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家庭共同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三种复杂维度构成的价值秩序决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的特殊性。他同时分析了无效婚姻场合下的多种法律适用。

第二位报告人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娄爱华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婚姻无效时‘无过错’的解释规则”。他认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的“无过错”区别于离婚制度中的“无过错”,前者是一种主观状态,后者是一种客观行为的阙如。

第三位报告人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姚明斌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彩礼返还请求权的规范构造”。他提出,彩礼给付的规范性质为目的性给付,彩礼返还请求权属于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当事人过错不应作为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

在三位报告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孙维飞副教授认为应当注重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和离婚制度的差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指出司法解释与法律的重大不同在于,司法解释重在解决某一类或者某几类典型的案例,可能并不追求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的圆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家少庭许洁法官提出彩礼返要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有过错等情况来进行衡量。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复旦大学法学院汪倪杰老师针对议题发表了看法: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受侵害方或可主张消极利益的赔偿,类似于缔约过失,也可能触及履行利益。


第三单元:夫妻财产法

第三单元的议题为“夫妻财产法”,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貌离神合:家庭财产法对传统家庭观念的呈现”。他从家庭观念流变史、家庭财产规范结构、夫妻财产与债务、家庭财产分割与传承四个方面对文章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二位报告人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石一峰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的分割”。他给出了期权利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占比例的计算公式以及解决涉及分割计算中的税负扣减问题的方法。

第三位报告人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战涛,其报告的题目为“论中国财产法的二元结构——以‘家庭财产法’为中心”。他提出财产法的归属主义与分享主义,并分析了两种主义的特征、总结了两种主义的差异以及此种区分对我们司法实践的作用。

在三位发言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庄加园教授他认为《民法典》交易规则较多而家事规则较少,显著不成比例。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方斯远副教授重点评述了王战涛老师的报告,认为文中本土实证法以及实体程序法的衔接还需润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家少庭熊燕法官抛出问题:若期权中包含婚姻存续期间的劳动利益,如何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对象及范围。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中伦律师事务所袁芳律师结合律师实务工作,就石一峰副教授论文中提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钱玉林教授指明石一峰老师论文涉及的期权不同于库存股权,期权价值不确定因素较大,应当结合个案分析。


第四单元:夫妻债务法

第四单元的议题为“夫妻债务法”,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法学》编辑部副主编袁发强老师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征峰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被误解和误用的家事代理——《民法典》家事代理规范体系基点再阐释”。他指出家事代理与代理制度不可相提并论,也不能混淆默示统一处分和家事代理。

第二位报告人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所谓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他指出,我国实证法坚持“共债即连带”,这决定了在解释论上应对夫妻共债从严认定。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正当性基础虽包括共同受益论,但绝不可将其泛化成共债判定标准以至于架空具体共债类型。他认为,《民法典》第1064条中关于“用于”的判定标准,应抛弃受益说而改采用途说。

第三位报告人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潘静波法官,其报告的题目为“家事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困惑与思考”。他认为,在涉及抚养纠纷时,为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应当多角度问询未成年人的意愿,以求得其本意。

在三位发言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中国计量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法学院陈永强教授认为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类型化的梳理是很有必要的。复旦大学法学院班天可副教授指出继承编解释(一)第24条中的“利害关系人”的界定,范围不宜过窄,否则会导致见证人的泛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贝副教授提出关于遗嘱形式的补正,应当回归到法定形式所要实现的功能上来考量,此外还应避免利益冲突。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明军律师引出了司法实践中关于《民法典》第1062条新增加的“投资”如何认定的巨大争议。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袁发强教授指出在用民法一般理论解释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时,应着重关注此种理论特有的时代背景,以及要考虑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对民法基本制度及原理带来的挑战及冲击。


第五单元:继承

第五单元的议题为“继承”,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郝振江教授主持。

第一位报告人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葆莳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我国遗产管理制度的实践发展——以民政部门担任管理人为例”。他指出民政部门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存在的困难,并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相应对策。

第二位报告人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肖俊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中国限定继承原则演进研究——在伦理价值与财产逻辑之间”。他认为,此次《民法典》增设遗产管理规则,旨在限制在无条件限定继承制下对继承人的过度保护,将带来我国无条件限定继承制的转型与完善。

第三位报告人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张芸副教授,其报告的题目为“《民法典》遗嘱形式补正规则的构建”。张芸副教授认为,《民法典》中的遗嘱形式应被理解为遗嘱生效的从属性要件,如能证明遗嘱为遗嘱人的终意表示,形式瑕疵并不影响遗嘱效力。

第四位报告人为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明军律师,其报告的题目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应诉与遗产管理的流程与思考——以浦东首例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案为例”。贾明军律师指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时多借鉴破产管理的程序,但在民政部门接手并处理遗产的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具体流程的细化需要学界与实务界共同推进。

在四位发言人的精彩报告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同济大学法学院徐文海副教授认为对于民政部门主动担任遗产管理人以及其担任遗产管理人时的处分权等问题,持更审慎态度为宜。上海政法学院司法研究所李建星副教授提出将遗产管理人的行为分为债务清偿与财产受理,遗产管理人可以独立履行遗产债务清偿职责,但在财产受理的情况下应由遗产管理人协助继承人完成此类事务。复旦大学法学院汪倪杰老师指出加大遗产管理人的义务或职权,将带来道德风险的问题,值得重视与预防。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家少庭奚少君法官建议在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方面,立法与司法实践应同时发力,同步完善。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姚明斌教授举例说明了遗嘱的成立与生效之间的不同,并认为在遗嘱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话题下,还存在进一步研究的空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李贝副教授就姚明斌教授所举的例子提出,在分析遗嘱内容时,隐含的内容亦同样重要。复旦大学法学院班天可副教授指出,若要认定在后的遗嘱能够撤回前面遗嘱,则必须从在后的遗嘱内容中寻找其是否有撤回的意思。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袁发强教授认为,在涉外案件中,尽量使遗嘱有效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原则。然而在不涉外的案件中,却似乎并未向“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使遗嘱有效”的目标前进,反而时常限制遗嘱效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郝振江教授认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还存在难以收集遗产、遗产管理程序结束后遗产管理人仍难脱身等问题。民法中关于遗产管理人问题的讨论,应与民诉法相联系与衔接。


闭幕式

在各个单元的研讨结束后,进入会议的闭幕式。叶名怡教授再次对各位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感谢,期待明年的会议能够与各位朋友全部在线下相聚,推动家事法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