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晚,法学院2012财经法律论坛第四十二讲在我校武东路梯八教室成功举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为我院广大师生作了题为“公私兼摄城乡二元的物权法”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法学院郑少华院长主持,麻国安老师出席。
张谷教授首先表示,如果用一句话来对我国物权法进行概括,那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物权基本法,因为除了物权法,还有许多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分布在其他如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中。再加一句话来表示评价的话,就是总结了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但不足以开创新的纪元。张教授接下来以公私兼摄、城乡二元为两个重要的切入点对我国物权法进行了简要的解析。
首先,公私兼摄,意思是我国物权法中既有私法的内容,又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公法的内容。私法包含公法内容并不足为奇,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包含了一些公法的内容,如49条规定企业法人负责人责任,不是私法规范,又如121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国家赔偿,实际上是国家责任问题。物权法的公私兼摄与之不同,物权法中私法对公法更像是一种夹杂的关系,物权的主体被规定为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这推动物权法主体偏离了民法通则,客体上规定为动产和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主体。除了主体和客体,在保护方法上物权法也与传统私法有所不同,物权法规定不允许私分、哄抢、截留公产,远超了私法的范畴,造成无法与私法理论衔接的结果。接下来张教授介绍了关于公物的理论,物权法具有双重任务,保护和确认,所有权规定的切分保护导致了物权法的双重结构。物权法的跨界所有权规定,与宪法上的所有权不同,宪法保护所有权的手段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我国行政法对公物理论的缺失,造成文本与理论沟通的桥梁,对公物的界定上,首先是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其次是从目的和用途的角度进行的界定。公物与私物的区别体现在不可转让、不可设定抵押、不适用取得实效、不得强制执行。
张教授讲解的第二个重点是城乡二元问题,城乡二元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是建国以来经济建设造成的结果之一,主要是因为土地问题。物权法归根结底是土地问题,物权法主要分为动产法和不动产法,不动产法的核心是土地问题,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不动产划分为房与地,采取房地分别主义。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张教授的观点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看作一种物权,也许看作是一种股权更为合适。在我国城市化扩张的过程中,农民被上楼,通过行政区域扩张的方法,集体的土地变为共有,实际上表明了集体土地是国有土地的储备库,张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建构方法: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建构为类似于所有权,拉长使用期限,叠加地上权 ,农村也是类似,这样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近结束时,听众就讲座内容和自己的困惑积极地进行了提问,张教授耐心细致一一做了解答。张教授的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郑少华院长进行了简要点评,并对张教授的严肃认真的学术精神表达了由衷的敬佩,最后同学们以更加热烈的掌声表达了对张教授的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