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财经法律论坛第三十三讲:顾功耘《商法的基本理念及其应用》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0-17浏览次数:913

主 题:商法的基本理念及其应用

主讲嘉宾: 顾功耘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主持人:   马洪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时间:2012年10月18日(周四)晚18:30-20:30

地点:武东路梯五
 
顾功耘教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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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功耘,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院长,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自1986年开始从事经济法教学科研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商法,其中经济法的研究重点为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国有经济法律制度,商法的研究重点为公司法和证券法。顾功耘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上海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金融法制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上海市委党校客座教授、上海外贸学院客座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先后主编出版《企业联合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经济法》、《中国证券法学》、《公司法》、《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新兴市场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金融市场运行与法律监管》、《公司法律评论》、《经济法教程》、《商法教程》等多部著作,发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法制方略》、《市场经济与我国商法和经济法的发展》等论文近百篇,完成《辞海》(1999年新版)有关"经济法"全部条目编写,主持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项目建设。主持或参与各类科研重点课题15项,参与立法起草或讨论20余项。顾功耘教授提出经济法理论新构架,重新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受到学术界关注。他先后赴美国、新加坡、爱尔兰、日本等国进行学术交流和演讲。2001年,荣获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职工职业道德十佳标兵称号,2002年,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04年荣获上海市优秀人才称号。



    以经世济民之法 促经济法制进程

——顾功耘教授主要学术观点简介

    一、重构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
    在立足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顾功耘教授对经济法基础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早在他主编的2000年出版的《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中,便按照国家调整经济的方式,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新界定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等。在2001年发表的《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学》2001年第2期,合著)以及主编的《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再版,获司法部法学研究与教学成果一等奖)中,顾功耘教授对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反思与重构。
    顾功耘教授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研究的核心问题和逻辑起点。首先,在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调整对象这一问题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即“国家管理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并且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业已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其次,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也即经济法的体系)宜划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市场监管关系以及涉外管制关系,与此相对应,国家及其政府在经济法上的经济管理行为也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微观规制行为、国有参与行为、市场监管行为以及涉外管制行为。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除了将宏观调控关系和微观规制关系作为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外,顾功耘教授还结合实践,将国有参与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等单列,强调了对其进行具体调整的重要性。
    和谐社会的建设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提出了新课题。2007年底,顾功耘教授主编的《和谐社会的构建与中国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该文集从不同视角,对经济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作了独到的论述。在2007发表的《略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学》2007年第3期)一文中,顾功耘教授提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的。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关的社会利益,是融三者为一体的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具有整体性、经济性、平衡性、持续性、包容性以及协调性等特点。而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与我国当前所关注的和谐社会构建有着惊人的契合之处,因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就是平衡和协调各种经济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以求得社会整体利益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顾功耘教授进一步指出,经济法的“经济民主”、“经济公正”、“经济安全”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强有力的支柱。首先,经济民主是现代经济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政府在宏观经济领域进行调控,在微观经济领域进行规制,在国有经济领域进行参与,在涉外经济领域进行管制,以及在对所有要素市场的运行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都需要体现民主决策的精神,并且要谨防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其次,经济公正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分,其中经济法的程序公正最为重要,而司法机关如何保证经济司法的公正,也是不得不关注的难题,其中的关键是要区分民商事的个体利益思维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思维。最后,经济安全对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价值,这便需要政府发挥“有形之手”的作用,设立屏障、加强管制,同时在涉外交易中,要提高进出国门的门槛,加强监督检查,严防资源流失。

    二、推动转型时期关键领域的经济立法进程
    顾功耘教授认为,经济法这门学科伴随着我国的经济改革,走过了三十年的历程,这三十年的经济法制建设取得了瞩目成就,却也遗留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关注社会现实,推动转型时期关键领域的经济立法进程,是现代经济法发展过程中须时刻牢记的使命,也是一名经济法学人在治学中应当遵循的脉络。
    顾功耘教授在《略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学》2007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如何看待经济法中效率与公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可能直接影响我们的政策取向和立法选择,是在谈论经济法制建设前不得不辩明的问题。顾功耘教授认为,市场追求效率,政府追求公平。我们不否认当今社会存在贫富差距,甚至不否认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是首先,贫富差距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过大的贫富差距确实是问题,但这是事实上的不公平,解决这一问题不能依靠改变竞争规则,更不能靠否定市场化改革,而是需要政府发挥平衡和协调功能;其次,在市场竞争中,有人利用法律的疏漏、手中的权力等违法而大量占有经济资源,是形成贫富差距的另一个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唯有加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市场改革要求相符合的法制。而如果一定要说市场有什么问题,那也是市场改革还不到位、市场制度还不完善的问题。故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经济原则并未过时,并且完全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此外,政府要实现“兼顾公平”,需有如下的作为:第一,设立保障底线;第二,要发挥现代经济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整体分配水平;第三,要运用经济手段来进行“限高”、“扩中”和“托低”;第四,要通过立法大办公益事业。
    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过程中,国有经济法制建设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顾功耘教授早在1989年便撰文《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先决条件》(《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3期,合著),在之后的研究中又分别发表《完善国营企业运行机制的法律对策》(《法学》1992年第1期)、《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转变及其法制方略》(《法学》1995年第10期,合著)、《论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法理基础》(《科技导报》1993年第10期)、《国企改制:换汤更须换药》(《上海国资》2001年第8期,合著)、《规范、有序、健康推进国企改制》(《上海国资》2004年第1期)、《新规定 新起点》(《上海国资》2004年第11期,合著)、《试论国资授权经营的法律问题》(《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合著)、《国有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思考》(《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5年第4期)等文。此外,顾功耘教授所著《国有经济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合著)于2006年出版,该书对国有资产监管法、国有资本运营法、国有企业改革法作出了诸多创新性的探索。
    当前,《国有资产法》即将破茧,但不可否认的是,这部法律在讨论中仍存在着较多分歧。顾功耘教授认为,这些分歧亟待梳理,唯此才能保证这部关系国计民生的大法的立法质量。2008年5月,在顾功耘教授的组织和协调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成功举办了“国有资产法立法研讨会”。顾功耘教授在会上发表了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立法的重要观点,并在会后被多家媒体报道引用。
    顾功耘教授主要提出了三大方面的问题。第一,国资立法的宗旨问题。顾功耘教授指出,国资立法不能回避现实要解决的问题而追求“短平快”,既然现存管理体制不完善已成共识,便应该努力研究论证一个更好的管理体制。第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认定。顾功耘教授认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宜直接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而应依法另行特设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是因为,首先,政企职责需要严格分开;其次,出资人职责不能过于集中;再次,若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则经营风险将无法分散;最后,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主体性质必然异化为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实体。第三,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关系的确定。顾功耘教授认为,淡马锡模式可以学习,但不是在国资监管机构层面推行,而是要在国资经营公司层面推行。国资监管机构应当代表政府履行国资管理的监督职能,而不能履行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全部职能。国资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应当是政府,执行出资决策的则应当是财政部,再由政府授权国资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经营国资的权利。未来规范国资经营公司的运作,仍需立法上的跟进。
    除了在国有经济法制建设领域长期、深入的研究之外,顾功耘教授还主持或参与大量科研重点课题,参与立法起草讨论,推动经济法、商法领域多方面的立法进程。①公司证券法制。顾功耘教授很早就开始了公司法、证券法领域的研究和教学工作,并发表了大量研究成果,如《市场秩序与公司法的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公司并购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合著)、《企业集团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法学》1988年第3期)、《公司章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法学》1989年第9期)、《论公司并购的法定形式》(《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全面修订公司法的若干建议》(《法学》2000年第4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点与今后的课题》(《证券市场导报》2001年第3期)、《论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几个法律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合著)、《独立董事遭遇制度缺失尴尬》(《检察风云》2005年第18期)、《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1期,合著)、《略论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上海商业》2005年第3期,合著)、《新公司法草案细部仍需推敲》(《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10月31日)等。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中,顾功耘教授多次提出草案修改建议,这些建议有相当一部分在新法中得以体现。②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顾功耘教授主持了“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课题,并在《适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股市健康发展的基础》(《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3月)一文中指出,忽视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以及一些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造成了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并提出了与之对应的建议。③金融衍生工具与法律规制的创新。顾功耘教授主编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07年出版,除了课题组的报告之外,该书还对金融衍生工具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金融衍生工具上市机制的法律问题、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法律问题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问题作了深入阐述。④其他,如金融监管领域。在《论金融危机的防范以及法制对策》(分上、下,分别发表于《法学》1998年第12期、1999年第1期)一文中,顾功耘教授在分析东南亚金融危机成因的基础上,认为在重视治理金融秩序、化解内部风险的同时,应当正视金融问题的“险源”,从外部铲除滋生风险的土壤,运用法制手段防范金融危机。此外,顾功耘教授在该文中还前瞻性地指出,在考虑金融危机防范的对策时,应更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第二,运用政策吸引国民投资;第三,实行国有银行经营的企业化,加快国有银行投资的公众化;第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第五,真正转变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等等。

    三、打造科研、学科建设以及学术传播的良好平台
    顾功耘教授向来坚持经济法研究中心发展、经济法学科建设以及研究生教育的“三位一体”,以科研带动学科建设,并悉心育人,鼓励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在这种良性互动中,学术思想得以传播,学术研究的深度也得以拓展。
    顾功耘教授作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上海市重点学科)带头人,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组织了多场热点问题的研讨会,使得经济法学科的科研工作能够始终掌握最前沿的理论动向。同时,顾功耘教授不断组织青年教师、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开展经济法研究,主要成果有《经济法文库》(共20部,包括《经济法前沿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文集》(共8卷,先后由世界图书出版公司、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等。
    除为本科生编写的《经济法教程》之外,近年来,顾功耘教授还主编了面向经济管理类学生的《经济法》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以及面向成人教育的《简明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为了配合经济法教学工作,顾功耘教授还主编了《经济法法规与案例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以及《经济法习题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教材体系。此外,顾功耘教授主编的《公司法律评论》与《中国商法评论》分别于2001年和2005年创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