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2日至23日,由《学术月刊》杂志社、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二届“法律、社会与历史”学术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成功举办。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复旦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多家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胡凌主持。胡凌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希望法学理论界和法史学界的诸位学者能够为法律、社会与历史的议题带来新的火花。《学术月刊》常务副总编姜佑福和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分别在开幕式致辞。
姜佑福首先表达了对于与会学者的热烈欢迎以及对于本次会议成功举办的良好祝愿。《学术月刊》作为文史哲类综合性期刊,拓展法学专栏刚刚一年的时间。法学作为极为重要的学科,他期待能够通过专业化的学科讨论进一步使其辐射其他学科。他表示,希望通过这样综合性的论坛打破学界门户之见,摸索出一个综合性的办刊思路。
郑少华教授代表我校向与会学者表达了衷心的欢迎。他表示通过本次会议的名单和议程能够充分感受到本次会议的讨论将会充满新意。通过议程可以看出,本次会议充满了包括法教义学在内的研究的内在视角和法社会学在内的研究的外在视角,也包容了社会和历史的讨论。他对于与会学者在本次会议的发言充满期待,认为能够给人带来期待和新奇感的会议才是学术上有价值的。他希望未来此类活动能够继续得到《学术月刊》的支持。
会议第一单元由《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常务副主任沈丽飞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首先发言,他的题目是“历史中国的分配正义——问题与思考”。苏力首先指出法学界一直以来专注于矫正正义的讨论,而对于分配正义的研究较为缺乏,但分配正义才是更为基本的理论问题,且因其易引发社会动荡而在实践上更为关键。通过梳理历史中国与之相应的政治法律实践和思想资源,苏力认为学术上应沟连中西的相应实践和思想,从特定视角来思考梳理历史中国的诸多制度实践。苏力指出,历史中国的分配正义考量深受农耕社会的影响,实践的分配正义一定也受制于实践的共同体的经济社会状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冯象对苏力的发言做出了点评。冯象肯定苏力对于《礼记》中的大同理想的解读,并认为西方理论在回应中国问题时不免问题重重,有必要进行重新细致地阐释。
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桑本谦。他报告的内容是“和平红利、交易剩余与丛林法则——重解法律中的平等与歧视”。他认为,过往我们认为法律是一个合约体系,但他试图在逻辑上反过来理解从合约到法律的形成,以及为什么法律中充满了歧视。同时,他也表达了对于社会分配尤其是初始分配问题的关切。他的结论是,和通常对法律的理解不同的是,制度性收益的分配的实质是实力界定权利,而丛林法则是法律的另一个面向,是法律的制度基因,并伴随法律的诞生自始至终。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绍敏对桑本谦的发言做出了充满诗意的点评。
本单元第三位发言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帆带来了“法社会学能处理规范性问题吗?——兼议中国法理学的功能定位”的主题报告。杨帆指出,事实与规范二元对立的观点一直被西方主流法学派别所秉持,但它却是有历史和文化语境的,并一定程度上被现代语言哲学所打破。一方面,经验面向的法社会学可以通过对“差异制造事实”、“社会规范”等进行描述的方式参与到法律规范性的构建当中。另一方面,理论面向的法社会学也可以承担起为法律系统找寻规范性根基的功能,集中体现在“社会理论法学”这一主题相关的研究上。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是在法治实践和政治与公共生活中为法律系统、部门法学等寻找规范性基础,作为具有天然优势的方法论进路,法社会学理应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张途对杨帆的发言做出了点评。她对于杨帆的报告中的核心概念的界定提出了问题,并认为概念的界定关乎最后结论的有效性。
本单元的最后一位发言人是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晟。他发言的主题是“从互联网法到互联网司法”。李晟指出,通过从互联网法到互联网司法的变迁,显示出国家法对互联网进行治理的强化与完善,他认为,另一个更具有法理学挑战的问题是,在这样的技术与规范的互动过程中,国家法的治理过程中面临着什么样的转型,国家法将会遭遇什么样的竞争性规范。从法律与算法的规范竞争角度进行分析,他指出,规范的竞争在某种意义上是信息传递效率的竞争。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戴昕点评了李晟的发言。他表示李晟论文的讨论线索是成立的,并对论文中涉及到的互联网法院的效率问题和生产力解放后的分配提出了新的问题。
会议的第二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编辑部王博编辑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南玉泉首先发言。南玉泉发言的题目是“再论秦及汉初的‘执法’官”。他认为,执法应是秦朝(包括秦国晚期)及汉初的职官,因传世典籍记载不详,故未引起学界的特别关注,直到21世纪初,随着岳麓秦简的披露,简文中涉及“执法”职事的律令才引起了学界的重视。他认为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的发现可能为我们破解秦朝执法官这一历史迷团起到重要作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王沛点评中充分支持了南玉泉的论文报告的分析和贡献,认他的为这一分析不仅触及到了过往被忽略的问题,并且贡献了极为全面深入和合理的分析。
本单元的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忠明。他发言的题目是“情境与性情——清代中国刑部的司法决策”。徐忠明指出现有研究的焦点往往聚集于制度和实践上,但是在构造与决策上还可能有新的扩展进路。他认为情境与性情对于司法决策的研究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他讨论了情境的构成结构和性情上的影响,最后他总结了包括个体决策、组织决策和政治决策在内的三种决策模式。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强对徐忠明的发言做出了点评。他认为徐忠明的报告从研究方法上来看拓展到了司法幕后判决中无法表现出的过程,是法律史研究中的重要推进,并就其中的个别概念也提出了自己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张生随后做了“民国时期民法体系中的判例——形式与功能的变化”的主题报告。张生指出,民国时期为建构稳定而开放的民法体系,最高审判机关所创制的民事判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民法典颁布以前,判例整合了制定法、习惯、条理等既有法律渊源,在功能上发挥了规范选择与体系建构的作用,为民法体系提供了稳定性。民法典颁行以后,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严格遵循制定法效力优先原则,采取了判例要旨附属于制定法的汇编形式,在功能上是制定法的解释和补充,判例为民法体系提供了扩展性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李秀清对张生的发言做出了点评。她就这篇文章讨论的范畴、名称的界定、以及文章中引用的文献提出了自己的问题。
会议的第三单元由《学术月刊》杂志社王鑫编辑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磊杰首先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法治中国话语建构的实践论”。魏磊杰指出,目前学界缺乏对于“法治”的共识,因此,扩大法治共识,是当下法治理论研究最为沉重之使命。他认为,学界应立足于中国政制的基体,结合法学界对于法治中国命题的既有研究成果,从法治观念的祛魅与再启蒙入手,为法治共识的达成初步扫清智识层面上的障碍,为法治中国理论的语境化、本土化与具体化添砖加瓦,继续丰富、发展、夯实中国法治实践命题的理论根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继强点评了魏磊杰的发言。他肯定了本文中法律东方主义这一概念的吸引力,但就文章中对于如何认识西方和中国法治提出了几点自己的问题。
第二位发言人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戴昕。他发言的题目是“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逻辑”。戴昕首先指出目前理论界对这一制度现象的理解、阐释和剖析尚不充分。结合社会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本领域可得的基本经验素材,他提出可用于整体理解中国当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宏大政策工程的三种基本制度逻辑,自由主义叙事下的“法治分散”逻辑、国家主义叙事下的“德治集中”逻辑与发展主义叙事下的“规制强化”逻辑。他认为,解析这三条制度逻辑有助于学术界和实务界更好地把握社会信用体系的愿景与现实、可能性与局限性。而对于关注下一阶段社会信用立法的法律界,理解这三条制度逻辑也有助于立法工作超越数据保护、行政限权等表象问题,在数据宪制的高度上把握社会信用立法的意义和方向。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岳林对戴昕的发言做出了点评。他认为戴昕的文章贡献了精湛的分析,但也提出了可以将文章细化讨论以及其中涉及到的理论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副教授夏瑛带来了“涉诉信访压力下的基层法院审判行为研究——以A市民事再审改判案件为例”的主题报告。她指出,现有研究认为涉诉信访可以影响到我国法院的审判行为。但是通过分析东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2017年刑民事终审案件再审与改判的案件,她认为涉诉信访并非直接对法院审判决定产生影响,而是借助政治权力结构对法院产生实质性影响。她总结了涉诉信访的三种压力类型,以及它们对司法审判行为产生影响的三种具体机制。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高一飞在评议中认为夏瑛的这一政治权力的研究视角非常重要,而其中涉及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澄清。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忠接下来做了“员额制之后——法院人员分类构成评析”的主题报告。他首先以中央政法编制和“干部——工人”类别区分了这两项制度,细致绘制员额制真实的发生历程。他认为,员额制对法官数量的重设,仅仅是回复到中央政法编制为法院配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初始规模,但是,员额制寄予更大厚望的另一个内容,即通过挪用美国联邦法院实行的聘任制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来实现法院的“去行政化”,却出现了反向的结果。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陈洪杰进行了点评。他充分认同刘忠的研究中独树一帜的理论贡献,并就其中对于法院人员改革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理解。
会议的第四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于明主持。首先发言的是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颀。他发言的题目是“历史穿越小说中的改革与宪制——以《新宋》和《宰执天下》为例”。他认为,近年来,伴随着网络文化的兴起,历史穿越小说盛行于中国网络空间,并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新宋》和《宰执天下》是两部最受评论关注也是点击率最高的网络历史穿越小说,两书的“穿越者”以社会改革和宪制设计为方式深入地介入和改造历史,两者在社会改革和宪制设计的不同进路,可以视为理解中国崛起和中国未来的不同的乌托邦想象。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诚予对陈颀的发言做出了点评。他认为陈颀的这一研究属于从历史学研究转化为社会学问题研究的范式以内,立意很高,而对于报告中涉及到的历史,他也提出了自己的问题。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的副教授陈洪杰带来了“制造同意——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治理与领导权策略”的主题报告。他指出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治理主要并不是依托于强调形式理性化的制度主义权威,而是那种足以将传统的社会共同体以敌我斗争的方式进行分化重构的意识形态权威;与此同时,边区司法的社会支配力在相当程度上更诉诸于将自主的社会个体建构为革命信仰认同者的意识形态张力。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兴起,这种法律治理化的传统已经逐渐转向了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法律自主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关于司法正义的判断已经不需要在任何意义上谋求社会同意。他主张,陕甘宁边区司法关于如何在决策结构中吸纳大众和制造大众同意的领导权实践实际上仍然是富有启示意义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铁贞对陈洪杰的发言做出了点评。她高度欣赏了陈洪杰报告中的丰富理论性,并就这一理论是否具有足够的解释力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郭逸豪接下来带来了“从Civitas到State——国家的语义学变迁”的主题报告。他指出,概念史和历史语义学的研究方法一直未曾引起国内学界足够的重视。他试图通过历史语义学的研究路径,以西塞罗《论共和国》中的“civitas”为例,分析该拉丁词汇从罗马共和时期到古典晚期和中世纪,以及近代早期的语义演变,以求更清晰和准确地定位“国家”概念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谱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姚少杰对郭逸豪的发言做出了点评。他总结了郭逸豪文章中的论证的线索,并从逻辑关系和论证上出发就论点能否成立提出了自己的问题。
本单元的最后一位发言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敖海静。他发言的主题是“两种革命与新旧辉格——柏克论光荣革命”。他认为,法国大革命的爆发给英国的思想界和政界带来了极大的冲击,重新激发了沉寂已久的激进思潮。在这种背景下,普赖斯等激进派辉格党人重新阐发光荣革命的政治原则,认为革命确认了人民选择和抵抗统治者的权利。柏克对此给予激烈反驳,并通过发掘萨谢弗雷尔审判中传统辉格党对光荣革命原则的阐释,在必要性原则的基础上澄清了新旧辉格围绕抵抗权的论辩,同时在诉诸古宪法和原初契约的基础上捍卫了光荣革命不是发动革命,而是防止革命的政治原则,从而驳斥了潘恩等激进派启蒙思想对光荣革命和英国宪法的批判。复旦大学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刘天骄对敖海静的发言做出了点评。她全面总结了敖海静文章的中心思想和命题,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了自己的解读。
会议的第五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姚少杰主持。首先发言的是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义龙。他发言的主题是“知识是普遍的还是地方的?——以‘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切入”。他对学界各种“地方性知识”的界定方式提出了质疑,主要是因为其无法解决两个重要的问题,一个是没法回答抽象知识和具体知识之间的关系,或普遍主义与历史特殊主义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不同的地方性知识之间如何比较、沟通和交流。同时,他认为应把知识分为普遍性的知识和具体性的知识。前者体现为规律(或理论),后者表现为事实(事物和事件)。两者之间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不同的并列关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帆对吴义龙的发言做出了点评。他对于吴义龙的知识社会学的写法和观点都表示了支持,而在此基础上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理解。
本单元的第二位发言人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殊。他发言的主题是“国家刑法干预经济的宪法控制——社会系统论的视角”。他指出,从社会系统论的角度观察,国家干预经济本质上是政治系统对经济系统进行宏观调控或者市场规制。因此他认为有必要从宪法层面探究经济刑法的法理基础,通过对经济政策与刑事政策对法律系统影响的分析,厘清国家刑法干预经济活动的宪法界限。通过多种手段对经济活动相关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进行有效控制,通过法律系统的融贯性解释,弥合经济刑事政策与经济刑法体系之间的“李斯特鸿沟”,保护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而保护宪法中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与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颀点评了郭殊的发言。他一方面对于郭殊在文章中的努力和展现出的亮点表示欣赏,同时就如何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这篇文章也提出自己的建议。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常安带来了“缔造社会主义的中华民族大家庭——重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历程”的主题报告。回溯《共同纲领》中所宣示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要义以及这一制度的奠基历程,他认为,社会主义,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属性;巩固中华民族大家庭,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依归。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历程中,贯彻了人民当家做主、平等、政教分离、团结互助等社会主义理念;并通过强调团结统一、群众路线、共同发展、商量办事的政治伦理,实现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巩固与凝聚。他指出,由《共同纲领》中所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并在多民族国家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治秩序建构等方面为世界提供了中国经验。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田雷对常安的报告做出了点评。他认为常安的这一报告是对于过往研究的积极总结,他进一步结合一国两制制度,从时间和空间的维度上谈了宪法理论中自己的观点和理解。
本单元的第四位发言人是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高一飞。他报告的主题是“观念演进与制度反思——论作为法律规范要素的时间”。他指出,传统法律呈现出传统社会时间观的鲜明特征,其表达具有明显的自然性,立法水平也较低,而现代法律中的时间则是一个更具客观性的概念,且包含着一整套关于时间的规则。他认为,时间嵌入法律始肇于现代化,一方面,现代化指向与传统截然不同的时间观念与制度,形成了“技术—观念—制度”这一具有传导性的动力机制,为时间嵌入法律提供了主客观条件;另一方面,现代化也对法律提出了全新要求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斯特对高一飞的发言做出了点评。他总结了高一飞文章中的亮点,对于文章最后的结论表示支持和同意,并由此生发出自己的问题。
在会议第二天,第六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帅一主持。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斯特首先发言。他报告的主题是“区块链、版权与密码朋克”。他首先认为,无论技术是否利用新近的科学研究,它总是道德哲学的分支,而不是科学的分支。他认为,区块链技术和版权的关系属于更为宏大的道德哲学或政治经济观念问题,涉及到我们如何认识隐私与政府的关系。他认为技术不完全是中立的,可能来自于各种政治主张的合力。 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王烈琦对李斯特的发言做出了点评。他认为对于版权的保护是不是越严格越好确实是一个值得学界仔细考虑的问题。
中山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张琳馨随后带来了“先教后诛:晚清巴县父母与子女日常冲突的解决机制”的主题报告。她认为虽然传统社会十分重视孝道,但日常生活中父母与子女的冲突依然不可避免,她以巴县档案中父母控告子女的案件为中心,考察了父母与子女日常生活中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冲突的解决过程与处置方式。她认为,在父母具有强大教令权的晚清,子女虽有一定的自由空间,但这种空间毕竟有限。而州县在处理父母控告子女案件与其他案件的最大区别,在于在审断过程中具有的很强的“灵活性”。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赖骏楠对张琳馨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首先肯定了张琳馨的论文质量,理清了文章的思路,并指出了一些进一步有待商榷的问题。
本单元的第二位发言人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洋。他报告的主题是“从‘非正式帝国主义’到‘法律帝国主义’:一种观念史的考察”。他从思想史角度考察了“非正式帝国主义”这一术语的近代沿用 。他认为这一概念的内涵可归纳为:法理主权上的平等主义及事实控制上的层级制原则并行不悖;统摄方式以非正式、间接性的事实控制居于主导;受控国可能沦为一个或数个控制国的势力范围,从而形成某种竞争关系。近代“帝国主义”向“非正式帝国主义”的模式转换中, 法律无疑是实现非正式帝国主义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丽琼对李洋的报告做出了点评。她总结了李洋的报告的核心思想,就此分享了自己的感想和困惑,同时就文章中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叶开儒随后带来了“分县自治、代表制与主权的建构——孙中山国民大会的理论构想及其现实应对”的主题报告。他指出,国民大会是孙中山再造民国的核心制度。它的提出,与议会制和联省自治无法完成对中国的政治整合有关。他认为,国民大会的基础是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其目的在于改造政治无意识的国民,将消极、分散的个体塑造成能动、整体的人民,从而突破当时各省的独立主权,在中央层面建构一个不可分割的主权。他强调,孙中山逝世后,国民党放弃了底层的社会动员,导致国民大会失去了“人民”这一根基,进而也丧失了它的政治代表性。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卓增华点评了叶开儒的发言。他肯定了叶开儒这篇文章的议题的重要性,并就此分享了自己对于该议题的看法。
本单元的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刘舟祺。他发言的主题是“‘悉随社会为转移’:董康法律思想中的法律社会观”。他认为,过往学界对于董康法律思想的研究往往只是停留立场上的考察,而未能深入把握到董康法律思想中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主要矛盾。他指出,研究董康的法律社会观,可以警醒现今的法治改革者不要犯“手段反对目的”的错误,并且促进法律符合社会及其文化,进而减少法律与社会之间的龃龉。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汪强对刘舟祺的发言作出了点评。他首先肯定了思想史写作的难度,总结了论文的结构,并提出了几个针对论文的和写作、文献文本分析中的问题。
会议的第七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张途主持。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王烈琦首先做出报告。他的报告主题是“论反垄断法诞生的历史语境”。他指出,十九世纪下半叶,法律系统日益独立于政治系统之后,经济系统按照自由放任理念运行出现了危机,因而出现了政治系统不得不通过法律系统干预经济运行、而已经形式理性化的法律系统不太这接受这种干预的特殊历史语境。因此反垄断法实践一开始就表现出与普通法律极大的不同,体现为较强的政策性和极大的不确定性。他认为这些特征影响了持续至今的反垄断法实践以及反垄断法形式理性化可能的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肖崇俊对王烈琦的发言做出了点评。她总结了王烈琦这一报告的中心内容,并就文章中涉及到的讨论范畴和文献选择提出了自己的问题。
本单元的第二位报告人是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杨安卓。他报告的主题是“计算法学与社会编程:基于智能体的自创生法律系统仿真”。他首先认为卢曼系统论法学取自于神经生物学的隐喻,而他期望将卢曼的自创生研究从隐喻的研究变成科学的研究。这一期望包含了三个命题,系统可以被模拟,法律可以被仿真,社会可以被计算。他认为法律仿真的好处在于社会实验得以成为可能因此社会科学就会变成科学。同时仿真不依赖历史数据,同时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法律系统可以自我生发自我立法。杨安卓进一步认为计算法学的优点较为明晰,而计算法学在法学领域也已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尤其体现在宪法、环境法和国际法的领域中。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岳林对杨安卓的报告做出了点评。他就哪些法律领域可以运用计算法学,而哪些法律领域属于价值的范畴不可进行决断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本单元的最后一位报告人是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博士沈伟伟。他发言的主题是“平台责任的历史与未来”。他指出,美国的平台责任体系是一个混合制度,而美国1996年的《传播风化法》第230条款所确立的“绝对豁免原则”,在其生效二十年后,面临着理论上和实务上的双重挑战。他认为,我国的平台责任的制度设计,应该汲取美国经验,结合当前的技术水平和商业模式,更好地平衡被侵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益冲突,将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落到实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对沈伟伟的报告做出了点评。他充分肯定了沈伟伟这一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理论贡献,并就未来这一研究进一步可前进的方向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本次会议的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徐键主持。由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志强做会议总结。《学术月刊》常务副总编姜佑福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宋晓燕致辞。
王志强首先肯定了本次会议在主题上的丰富性。本次会议既包括了传统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的主题,同时也包容了跨界和跨领域的探讨。他认为法学研究需要跨界,因为中国法学发展程度一直在提升, 法律人需要更加开放,并在开放的视野下越来越意识到世界不是以学科的方式存在,因此更应该自我定位为学者而不是法学者更不是法理学者或法律史学者。他就报告人未来可以如何更好的向听众表达自己的报告提出了一些建议,并向组织者就未来如何更加有效利用会议场合促进学术交流和跨界互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宋晓燕对于与会学者的贡献表示了感谢。她认为,论文是对会议最大的贡献,只有通过论文中表达的思想、观点和方法所促成的学术交流才是对学术真正的贡献。本次会议中,既涉及到经典议题,也囊括了当下的命题,在内容上也充满了从具体问题到抽象理论分析的跨度;在方法上,也包容了传统思想史和经典社会学的分析。她认为,过往的传统知识可能将不足以在未来支持法律关系的分析,因此她期待未来学界能够在方法论上进一步和国际接轨,推陈出新。同时,对于未来会议的举办方式她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最后,表达了对与会学者来到我校的感谢,并表示将会在进一步的学科培养中加强法理和法律史学科的培养。
姜佑福表示了对于各位与会学者、主办学院和工作人员的感谢。他对于王志强和宋晓燕两位老师所提出的努力支持跨界人才、打破学术壁垒的呼吁表示支持。对于此次会议,他认为质量很高,会程引人入胜。 同时,他表示此次会议作为团结各位作者的良好机遇,号召诸位与会学者和《学术月刊》互相支持,共同进步。期望通过法学界的推广,得以进一步丰富《学术月刊》的学术内涵,坚守学术思想,并在法学界继续产生重大影响。 最后,他表示,法学栏目对于《学术月刊》非常重要,未来该系列的论坛会议将会是长期性、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会议,期待学界各位同仁继续支持学术这一共同的事业。
至此,第二届“法律、社会与历史”学术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研究交流成果,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供稿:张途
供图:黄志诚、童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