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3日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应邀作讲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前沿论坛第十四期。讲座由上财法学院刘洋老师主持,葛伟军、朱晓喆、李宇、潘晓、梁神宝等老师出席并与谈。法学院部分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金老师的讲座以“作为商主体的非营利法人:一般规范与特殊规则”为题,对我国现行法下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性活动是否要纳入商法领域进行规制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和分析。
首先,金老师从目的论和行为论两个角度对非营利法人可否为商主体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从功能主义和经济关系两个视角区分了界定非营利性的两种方法,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同时兼顾了两种界定模式,公益目的在我国现行许多法律规范中有所体现。
随后,金老师通过比较法上的分析,认为从目前来看,非营利法人有可能成为商主体,前提是其经营性活动经常性持续性地开展。会计、法律等制度对于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限制性规范,以及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都适用于作为商主体的非营利法人。金老师通过个人求助平台“水滴筹”案例的介绍,认为非营利法人可以成为商主体,但是成为商主体后,又必须回归于目的限制。

讲座最后,各位老师分别进行了与谈,金老师一一予以了回应。此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供图、供稿:李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