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其刊载的案例是来源于中国本土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对法学学术研究及教学具有重要意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探索打造“最高院公报案例判解研究工作坊”,通过对传统教义学教学方法与案例研习教学方法的融合贯通,以促进教学方法的提升,加强教学研究交流,促进人才培养。
2019年5月14日周二中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研究中心“判解研究工作坊”第六期在法学院220会议室举行。本期工作坊由李睿老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张某、夏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进行解析,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副教授主持,法学院亢晶晶老师与谈,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共同参加此次工作坊的案例研习。

首先李睿老师介绍了本案的发生背景,提出本案涉及的“老鼠仓”行为一直备受公众和舆论的关注,同时李睿老师指出此次报告主要从证据的层面来解读该案例,而选择该角度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学院的教育更侧重于法学理论,法学院的学生对于证据等程序性内容的掌握是较为欠缺的,故而通过本次案例判解希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中能够注重程序性知识的学习。
李睿老师的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本案案情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在第二个部分,李睿老师着重从法院查明和认定犯罪事实的论述入手,分析本案中法官是如何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梳理,从而完成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认定。李睿老师指出,证据的列举和梳理过程是十分重要的法律推理的过程,也是法学院的学生今后要加强的领域。在第三个部分,李睿老师对于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并对一些疑难问题的认定进行了解析。李睿老师在第四个部分对法院的裁判进行了解读,并在最后一个部分介绍了关于本罪域外的一些经验和难点剖析。在李睿老师报告期间,同学们还积极就报告内容进行了提问。
随后,亢晶晶老师对于经济犯罪和自然犯罪二者之间证据认定的相关问题与李睿老师进行了讨论。亢晶晶老师对于电子证据在两类犯罪中的认定以及行政机关出具的意见和报告作为证据的能力提出了疑问。李睿老师对此回应认为,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证据的认定还是存在不同的侧重点,要予以把握。同时,对于行政机关出具的意见和报告能否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李睿老师指出还是要根据法律上对于证据的相关要求,不能因为其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就认为其作为证据具有正当性,其还是可能存在不规范的情形,故而要谨慎对待。

本次判解研究工作坊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供图:陈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