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研究中心 “判解研究工作坊”第一期 ——“履行费用过高作为履行请求权的界限”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4-17浏览次数:342

编者按:为实现教学与理论研究双向互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研究中心,研究中心持续推进法学教育中导入案例研习方法,在学术研究层面对指导性案例梳理和剖析。“判解研究工作坊”是本研究中心的常规学术活动之一,目的是对教学科研中案例的法解释学研究提供交流平台,活动向法学院师生、法官及各类机构开放,以促进教学方法之提升,推动教学研究之交流,提升法学人才培养之品质。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研究中心于4月9日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220室成功举办第一期“判解研究工作坊”。本期工作坊由法学院青年教师刘洋主讲,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副教授主持,叶名怡教授、李宇副教授担任与谈人,陈芳、何欢等老师以及部分硕博研究生参加了本次判例研究的讨论。

       刘洋老师首先做题为“履行费用过高作为履行请求权的界限”的报告。他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 年第 6 期刊载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本案涉及的我国《合同法》第 110 条第 2 项上的“履行费用过高”规则进行研讨。

       刘老师认为从合同法上契约信守的基本观念出发,有效成立的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我国《合同法》第 110条第 2 项后半句,在“履行费用过高”的场合,排除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就其正当性基础而言,“履行费用过高”并不直接导致合同典型目的的落空。不宜直接将经济分析和成本效益考量作为解释适用此一规范的出发点。再者,即便从该条规范立法演变的角度考察,我国立法者亦非将经济分析和效益考量作为价值基点。另外我国《合同法》第 110 条第 2 项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范竞争关系应予澄清。

       紧接着与谈人叶名怡教授发表了自己对该问题的看法。提出了以下问题:第一是违约方有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第二为什么违约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第三个问题是情势变更能不能解释本案?第四,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何不可用来解释为履行费用过高,从而不承担继续履行这样的义务?李宇副教授对本案的裁判进行了解读,并刘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补充,他认为英美法上的效率违约理论仅仅是一种学说,至少在不动产等特定财产场合,仍然是坚持强制履行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两大法系观念差别没有这么大。参加活动的其他老师也提出了自己对问题的一些思考。最后,刘洋老师一一回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本次判例工作坊在老师、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

供稿人:王绚 、李亚峰

供图人:王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