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4日,上海财经大学海外法学论坛第二讲于法学院116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论坛主讲嘉宾为德国杜塞尔多夫大学法学院Looschelders教授,主题为:德国债法——体系、基本原则与新发展。本次论坛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洋老师翻译,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沈小军老师参与研讨,法学院师生及诸多校外学生、法律工作者参加本次讲座。
李宇老师代表法学院对Looschelders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并对其学术背景及代表作品做了简要介绍。接下来,Looschelders教授围绕着“德国债法——体系、基本原则与新发展”这一主题展开了精彩的演讲。讲座内容主要分为债法的基础、债的产生、履行障碍法三部分。
首先,Looschelders教授对于“什么是债”“债法与物权法有何区别”“债之效果为何”等基本内容做了简要的介绍。其突出介绍了德国债法通过将可以同时适用于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共通规则抽象提炼出来单设一编——即债法总则,此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立法有所不同,并对这种单独规定债法总则的利弊、体系效应进行了简要分析。以保护性义务与给付性义务的区分为切入,Looschelders教授对比了德国法与英美法在侵权问题上的不同规范方式。
接下来,Looschelders教授以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为主线,通过一些生动的案例对债的发生最重要的方式——合同做了介绍,合同原则上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但有时效力也会扩张及于第三人,典型者如:利益第三人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等等。
最后,进入到最为核心的领域,即给付障碍法。Looschelders教授对比了2002年《德国民法典》修订前后的债法体系。旧法在一般性的给付障碍问题上,仅规定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两种情形,新法修订后将积极侵害债权制度亦纳入其中,并在参照世界法学发展潮流的基础上,于《德国民法典》第280条设定了一个统摄所有给付障碍问题的一般条款,该一般条款以义务违反为核心。而后,其又对德国民法中的归责方式、过错判断标准等进行了简要介绍。
提问环节,与会的老师及同学们表现出了极高的热情,围绕但亦不限于本次讲座的内容,提出了自己在学习研究中遇到一些问题、困惑,Looschelders教授对此一一进行了详细认真的解答。
本次海外法学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人:马强 供图人:黄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