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4日星期二下午,本学期论文工作坊第八期活动在法学院220室举行。在本期活动中,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苏盼老师作题为《司法政策与金融政策的竞争——对信用卡纠纷裁判的实证观察》的报告,夏戴乐老师担任评议人,于洋等老师及部分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共同参加了本次活动。

苏老师首先欢迎各位师生参加本次论文工作坊。本次论文汇报内容主要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苏盼老师首先介绍了选题的意义。政策如何进入司法裁判是一项经典议题,政策是否为可以作为法律渊源素有争议,《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规定政策可以作为法源适用,受到学界广泛批评,《民法总则》(2017年实施)将之修改,去除了政策的正式法源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政策作为一种说理依据,始终对司法裁判产生现实影响。信用卡民事纠纷中的政策竞争具有典型代表意义,苏老师以此为例展开实证分析,观察政策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这一实然过程,期冀在技术层面对政策制定与更新予以反馈,并在理论层面探析政策竞争背后所蕴涵的国家权力配置格局。第二部分,苏老师介绍了“费率约定”的金融政策与“费率限定”的司法政策。通过表格的形式列举了相关司法政策和金融政策,司法政策主张“费率限定”,而金融政策尊重“费率约定”,两者分别体现于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并构成竞争。第三部分,苏老师采集了176个案由为“信用卡纠纷”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作为样本案例,采取结果主义,将调整违约费率的裁判视为法院选择了“费率限定”的司法政策,而未调整费率的裁判视为法院认同了“费率约定”的金融政策;并且对政策如何进入裁判,对法院的裁判路径进行类型化分析。第一,“费率限定”政策之下的裁判路径主要采取:(1)适用法律原则等一般条款;(2)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解释金融政策以符合司法政策。第二,“费率约定”政策之下的裁判路径,与认同司法政策的判决形成了截然相反的结果:(1)法律一般条款不应适用;(2)民间借贷规定不适用于金融业务;(3)信用卡业务具有特殊性。第四部分,通过对样本案例的分析,表明司法政策与金融政策对地方法院影响的相互抗衡性。第五部分提出了实证研究的意旨在于为地方法院实践对政策的选择反馈到司法政策的修订、更新之中。
在评议阶段,夏戴乐老师认为苏盼老师的论文创作主题明确,框架完整,逻辑清晰,紧扣主旨,同时对论文的题目提出自己的建议意见。于洋老师则针对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与苏盼老师进入了深入交流。


本次论文工作坊活动促进了师生之间的学术思想交流,对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与信用卡纠纷的特殊性问题深入交流,提升了对实证分析研究方法的认识。在老师与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期活动圆满落下了帷幕。
供稿人:郭诗璇 供图人:王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