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2018-2019-1学期论文工作坊系列活动第六期圆满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26浏览次数:331

    2018年11月20日下午,本学期论文工作坊第六期活动在法学院220室举行。在本期活动中,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蔡元臻老师作了题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兼评<专利解释(二)>第21条》的报告。本次论文工作坊由葛伟军教授主持,魏玮、王缙凌两位老师担任评议人,学院部分老师和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文工作坊。

 

 

    首先蔡元臻老师对专利间接侵权的背景进行了介绍。提出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是指通过帮助、诱导等辅助形式促使直接侵权人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司法上确认该行为的初衷是为了弥补“全面覆盖原则”的不足,并指出专利间接侵权自专利法实施以来缺少明确的规定。紧接着,蔡老师梳理了有关专利间接侵权法律在时间维度上的变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正式确立了我国专利间接侵权规则。

    然后,蔡元臻老师以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为依据对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及判定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论述,其中主观构成要件为明知,客观构成要件分为物品要件、行为要件、直接侵权要件,并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介绍。

    第一,蔡元臻老师通过检索我国司法判例对我国专利间接侵权案件进行分类,并划定了本报告的研究范围,将具有个别性与有争议性的间接侵权行为排除在外(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非典型侵权、分离式侵权)。

    第二,蔡元臻老师提出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为帮助侵权,第二款为诱导侵权,两款的主观要件均为明知,而在客观要件中,帮助侵权有物品要件,诱导侵权则无物品要件,即不需要对“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此要件进行论证。紧接着,蔡老师通过对比在美国模式、日本模式、德国模式及中国模式下对物品要件的理解展开讲解,认为美国模式对物品要件的理解“一、非通用商品;二、发明的实质部分;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更为合理,同时提出我国法院关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判定及其优位,即我国法院往往在得出“物品不具有专有性”的结论之后,再提及非侵权用途以强化其裁判意见,所以判定的逻辑是错误的,应当通过排除“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而反向推导出物品的专用性。然后,蔡老师讲到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竞合问题,常见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为此时法院不宜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应尽可能弥补损害。

    第三,蔡元臻老师对客观要件的行为要件进行分析与论述。首先对第二十一条“提供”的内涵进行分析,有学者认为在表述上,范围由宽泛到狭窄为日本、美国、欧洲(德国)、中国。蔡老师认为我国的不足是缺乏明确界定,学者、法院理解不同,虽然“提供”只有两个字,但它有多层次,不能因为只有“提供”两个字就认为我国的“提供”就比日本的狭窄。关于我们应当怎样理解“提供”这两个字,应当以其对市场危害性的不同,对“提供”进行不同的界定,基于这种解读,凡是属于市场意义上的投放行为均应当纳入“提供”的范围。关于诱导侵权行为,非常宽泛,所以在司法上的适用需要非常的严谨。

    第四,蔡元臻老师分析了客观要件的直接侵权行为要件。该要件目前存在的争议最大,有“从属说”与“独立说”,蔡老师认为“从属说”专利保护强度不足,独立说容易造成司法懈怠与裁判逃逸,故提出“修正说”,“修正说”盖然性规则是视发生直接侵权的盖然性做出判断,盖然性涵盖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和时间两个维度。

 

    最后蔡老师评述我国目前第四次专利法修订阶段性成果相关状况。

    魏玮老师与王缙凌老师两位评议人对蔡元臻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魏玮老师对报告给予了肯定评价,指出背景分析清楚、工作扎实、逻辑表述好,同时也提出了关于专利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之间关系的表述值得商榷以及关于类型化需要进行详细的区分等。王缙凌老师认为蔡老师报告研究的非常深入,提出关于报告中的索尼案也可以判定为直接侵权等。随后,部分同学也向蔡老师提了几个问题,蔡老师对两位评议老师及学生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耐心的解答。

 

供稿人/供图人:刘雪杰

编审:葛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