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7日晚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法学论坛系列讲座”在法学院211会议室如期举行。学院有幸邀请到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钱叶六教授作 “犯罪构成阶层思维及其实务应用”的主题演讲。讲座由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主持,法学院各学科的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共同参加。
钱叶六教授以“李某牺牲他人生命保全本人生命案”和“谢某某、路晓华共同盗窃案”两个典型案件引入“犯罪构成体系”这一中心问题,并阐明犯罪构成体系的意义主要在于“说明犯罪成立需要考虑的构成要件”和“在认定犯罪时按照什么顺序排列这些要件,从而为犯罪的认定提供分析思路和方向”。接着,讲座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体系的内容及特点”、“四要件体系的困境”和“犯罪构成体系阶层思维及其应用”等三个部分展开详细论述。
第一部分介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的内容包括了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入罪条件,以及排除犯罪性事由项下的出罪条件。钱叶六教授认为,该犯罪识别体系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未区分违法和责任;二是犯罪内涵具有单一性;三是重视入罪(控诉机制),轻视出罪(辩护机制);四是重视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五是重视作为四要件的主客观事实的拼凑或者相加。
第二部分针对上述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特点分析了其在理论以及实践应用中的诸多困境,有以下七个方面:一是一次性(危害社会性)评价机制不能合理、分层地解释行为性质;二是不能合理地解释刑法中的“罪”和“犯罪”;三是体系之外解决正当化事由不尽合理;四是不能为无期待可能性、欠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事由提供体系空间;五是过于重视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容易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或者轻罪重罚;六是对要件的齐备进行简单相加容易导致对犯罪认定的形式化,进而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或者程度的加重;七是难以妥善的处理共犯问题。
第三部分是本次讲座的核心。钱叶六教授认为,传统四要件理论只是犯罪构成因素的简单叠加,缺乏体系性思考,难以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在处理疑难案件时,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因此,有必要以违法和责任为支柱,运用从不同侧面、分层次的评价和检验行为的阶层思维,构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行+有责性”的犯罪构成体系。其中,构成要件要素包括身份,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的时间、地点或方法等;在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行为原则上违法,但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同意、推定的同意、自救行为等违法阻却事由;最后,在责任判断时,主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目的和动机等要素,同时责任阻却事由有未达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无期待可能性、欠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等。同时,针对构成阶层体系的每个要素,都有相应的案例予以证明,并与按照犯罪要件四阶层的分析结果进行对比和分析。
钱叶六教授总结指出,犯罪的实体是违法和责任,在认定时应当坚持从客观到主观、违法到责任的认定路径。同时,共同犯罪是检验犯罪构成的试金石,应当坚持“违法连带性、责任个别性”的原则进行判断。
在互动环节,钱叶六教授耐心并且详细地解答了同学们在本次讲座以及长期刑法学研究中的诸多问题,对大家以后的研究方向和思考路径都有重大的启发意义。
钱叶六教授的精彩演讲令同学们受益匪浅。最后,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钱莹、汪改丽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