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分编(草案)》立法建议座谈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0-25浏览次数:600

       2018年10月20日,由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国民法典分编(草案)》立法建议座谈会,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116会议室成功举办。

       参与本次座谈会的专家学者来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等高校,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

       会议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葛伟军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乐、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分别致辞。

       杨乐书记首先代表财大法学院向与会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的问候,并预祝本次会议顺利召开。金可可教授代表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参加本次会议,强调上海市民法学研究力量强、崇尚法技术、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结合的特点,并对财大法学院对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的支持表示感谢。朱晓喆教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莅临表示感谢,希望各位学术和实务界专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表示会后会将大家的意见汇总报告给人大法工委,并向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致以谢意。

       开幕式结束后,本次研讨会正式开始。会议共分为十个单元。

       第一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彭诚信教授主持,就“物权编”第一章至第九章展开研讨。与会专家学者首先指出,第一章公因式提取不足,建议删除第二、四条。其次认为第二章在立法技术方面存在问题,经常出现“实现物权”、“发生物权效力”等措辞,例如第十七条,可将“对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改为“对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协议”,将“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改为“为保障将来取得物权”,以及将“不发生物权效力”改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加入物权变动使条文更加清楚。再次,建议删除第二章第七、八、九条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性规范,并对第十七、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七条等条文进行了讨论。再次,指出物权法第三章是关于物权保护的整体措施,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应该如何协调?建议删除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并将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移到物权法或所有权的一般规定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建议立法区分第三人注意义务的标准,对于金融机构应当规定较高的注意义务。最后对第一百零六、一百零七、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条进行了讨论并提出相关修改建议。

       第二单元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主持,讨论“物权编”第十章至第二十章。专家学者指出,第一百八十七条动产范围规定过于狭窄,应在列举后加上“等”字,应加上“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处分抵押物”以体现浮动抵押的本质。其次,第二百五十条中,由于恶意占有人未必有过错,应对恶意占有人加上“依法”或“依侵权责任法”承担责任的限定;同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后半句恶意占有人也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第二百五十一条,应扩张解释孳息包括使用利益;应规定善意占有人就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可以请求返还,而恶意占有人就必要费用可以请求返还,以体现出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再次,指出占有一章中欠缺占有的基本规则,并应将占有人的义务、赔偿责任移入物权保护的规定。最后,对第一百五十二、一百六十一、一百六十九、一百七十、一百七十四、一百八十、二百三十一、二百三十九、二百四十等条文提出了批评与建议。

       第三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主持,对“合同编”第一章至第五章进行讨论。对于第一章,专家学者指出第二百五十九条后半句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应限于本编第四章至第七章,并对第二百五十六、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提出修改建议。对于第二章,提出第二百八十一条先合同“允诺”危害合同自由,开发商的允诺可以适用,但是不应放到合同法总则中以扩张为一般条款,并对第二百六十三、二百七十八、二百八十二、二百八十七、二百八十八、二百八十九、二百九十三条进行了批评与建议。对于第三章,专家学者对第二百九十九条提出质疑,在合同因欺诈、胁迫等没有合意而撤销的情况下,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存疑;建议删除第二百九十五条,并对第二百九十四、二百九十六条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第四章,与会专家建议删除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句中“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其在消费者合同中是合理的,但不一定能推及到所有合同中,并对第三百零六条、三百零七条、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六条、三百一十七条三百一十八条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第五章,与会专家提出第三百二十七条债权担保列举式规定过于狭窄,此外,还对第三百二十四、三百二十八条进行讨论。

       第四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杨代雄教授主持,研讨内容为“合同编”第六章至第八章。第六章中,与会部分学者反对债权让与与登记相联系,债权让与登记加重债务人的查询义务,登记与通知不能混为一谈,并对第三百三十四、三百三十五条、三百三十八条、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四条、三百四十六条提出质疑与建议。第七章中,建议将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债务相互抵销”改为“债权相互抵销”,并就第三百五十一、三百五十三、三百五十六、三百六十五条进行了讨论。对于第八章,实务专家提出,针对司法实践中“十赔九不足”的现象,建议第三百六十七条应明确赔偿损失数额应相当于守约方合同全部履行时可以得到的利益。

       第五单元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陈树森高级法官主持,对“合同编”第九章至第十八章进行了探讨。对于第九章,有专家认为第四百零三条应当排除买受人可以合理预期出卖人将来可以消除权利障碍的情况,与会专家并对第四百、四百一十一、四百二十、四百二十四、四百三十条进行讨论。对于第十至第十二章,建议删除第四百六十三条中的“解除合同”,保留“提前收回借款”,并对第四百四十七、四百四十八、四百五十、四百五十六、四百六十一条进行讨论。对于第十三至第十八章,有专家学者提出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债权人接受”不是文件的接受,而是实质内容的接受,立法应当予以明确。会议还对第四百七十七、五百零四、五百零九、五百一十六、五百二十二、五百二十三、五百二十六、五百二十七、六百零八条等条文进行了讨论。

       第六单元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王飞副院长主持,对“合同编”第十九章至第二十八章进行研讨。与会专家学者建议将第七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中“肢解”改为“分拆”,将第七百六十三“并且符合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益人真实意思的”改为“不违反本人可推定的意思”。此外,对第六百九十三、七百零二、七百一十一、七百一十六、七百二十、七百二十二、七百二十三、七百二十六、七百三十四、七百四十三、七百四十九、七百六十三、七百六十四、七百六十八条提出了批评和建议。

       第七单元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审判长陈克法官主持,围绕“人格权编”第一章至第六章进行讨论。学者指出,应当规定人格权的构成要件与救济方式,才能发挥该编的作用;认为荣誉权仅一个条文,却占据第五章章名半壁江山,应当删去章名中“荣誉权”;并对第七百七十五、七百七十九、七百八十、七百八十八、七百九十、八百一十、八百一十二条进行了探讨。

       第八单元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王飞副院长主持,主题为“婚姻家庭编”第一章至第五章。建议删去第八百二十六条最后一句,因为现在已无事实婚姻;第八百二十八条第四项应当给予当事人选择权,为了保护受骗方,撤销足矣;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明确规定共债共清原则。此外,并对第八百一十八、八百二十、八百二十二、八百三十七、八百四十一、八百五十、八百七十三条进行了讨论。

       第九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院长马洪主持,讨论范围为“继承编”第一章至第四章。参会专家指出,立法应当回应社会现实,例如夫妻共同遗嘱;并对遗嘱的形式瑕疵是否影响遗嘱效力的争议问题进行讨论与论证。此外,还对第九百零一、九百二十四条等进行探讨。

       第十单元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院长周江洪主持,围绕“侵权责任编”第一章至第十章展开讨论。有学者指出,对于第一千零三十条,将责任转嫁给物业管理人承担更加合理,对此物业管理人可借鉴德国,通过投保来转移风险;应当在第九百八十一条中规定未及时履行召回义务则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惩罚性赔偿在第九百八十二条中有些多余;应当删除第一千零三十条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此外,还对第九百六十八、九百七十三、一千零一十条等条文进行提出了批评和修改建议。

       会议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彭诚信副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分别总结致辞。彭诚信副院长对各位学者、专家对民法典各编做出如此细致讨论表示感谢,并代表所有参会人员向财大法学院民商法团队的老师们表示感谢。朱晓喆教授首先对各位远道而来的朋友致以衷心的感谢,同时指出今天的会议意义重大,将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历程中留下印记。

 

供稿:须昕   供图:马强

编审:葛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