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与实务》系列讲座第五讲 ——劳动法律实务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4-16浏览次数:403

       2018年3月28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律师制度与实务”系列讲座第五讲在第四教学楼315教室顺利举行。上海市瀛东律师事务所赵雄麟律师以“劳动法律实务”为主题进行了精彩的专题讲座,并同我院师生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

       赵律师以案例引出了第一部分:劳动合同必须从属于劳动关系。通过一个超市促销员被公司指派,但公司未给缴纳保险的案例,赵律阐述了劳动关系的确认标准应当以《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十条为准,并为我们介绍了上海高院的裁判标准。接着,他引用了另一案例讲解订立劳动合同不必然就有劳动关系。

       讲座的第二部分,赵律师详细阐述了了劳动合同期限这一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他列举三个案例,一是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是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问题以及企业改制、转制情况下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

       在第三部分,赵律师又强调了履行劳动合同依法、全面、实际原则。他用案例的形式讲解了约定服务期未满时可否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处理,强调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符合按约定履行原则、依法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

       最后,赵律师讲解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问题。解除合同时需要坚持合法合理原则。赵律师用案例分析如果用人单位未说明岗位考核指标,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中,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最后,赵律师谈到了劳动关系结束后双方随附责任义务。

       本次讲座内容充实,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供图 | 戴宇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