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百”活动暨上海法学讲坛第二讲成功举办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3-08浏览次数:469

       2018年3月6日,“双百”活动暨上海法学讲坛第二讲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116会议室成功举办。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茆荣华主任以“《民法总则》司法适用与审判实务”为主题,结合司法审判实务做了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主持,上海市法学会秘书长毛坚平、上海财经大学统战部长兼法学院书记周杰普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宋晓燕教授及法学院部分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博士生等出席了本次活动。

       茆主任从《民法典》讲起,首先介绍了《民法典》的制定路径以及时代背景。随后茆主任从正反两个方面阐述了民法典分则编是否应当设立人格权编的争议,茆主任认为:如果能够解决立法技术问题,设立人格权编使得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更为便利,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与《民法总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相衔接的问题。紧接着,茆主任从《民法典》编纂大背景过渡到《民法总则》,并结合《民法总则》的基本架构,具体地分析了《民法总则》对之前法律的变动以及在其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第一部分,茆主任结合《民法总则》一般规定,分析了《民法总则》适用问题。首先,民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国际条约、习惯和作为间接渊源的国家政策和法理。其次,《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分则的内容在民法典分则出台前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出台后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总则》与其他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在第二部分,茆主任介绍了《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部分的规定。首先关于自然人一章,主要调整的内容包括3方面:1..新增了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2.监护制度增设了遗嘱指定监护和成年意定监护,并结合与母亲无血缘关系的代孕子女的监护权案件强调了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3.宣告死亡撤销以后,原配偶向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关系的,婚姻关系不自动恢复。其次,关于法人制度的变化,茆主任主要讲了4方面:1.法人的分类变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2.《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但是未能解决法人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此外,在法人的职务侵权问题中,茆主任对比了《民法总则》和台湾地区关于该民事责任承担者的不同规定,认为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民法总则》规定了清算义务人的适用范围及责任。4.设立人为了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创立的债权债务归属,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由第三人选择是法人或设立人承担。最后,关于非法人组织,茆主任认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非法人组织。

       在第三部分,茆主任分析了民事权利一章的主要变化。在这部分,《民法总则》新增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却没有详细规定对个人信息的定性以及应如何保护。此外,对于数据与虚拟财产的保护,《民法总则》规定应当依据其他法律,但是实践中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这导致了司法裁判陷入困难境地。

       在第四部分,茆主任主要探讨了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民事责任的主要变化,并简单提及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变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茆主任认为,《民法总则》在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时候进行了循环定义。关于民事责任,茆主任结合了河南电梯劝阻吸烟猝死案分析了见义勇为和紧急救助制度的民事责任;结合了邱少云之弟诉孙杰、加多宝案分析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制度。


       最后,茆主任总结《民法总则》的规定有亮点,也有不足。但是《民法总则》已经制定,我们应当从研究法律制定转为法律解释,一味要求制定新法和修改法律是不现实的。郑少华教授再次感谢了茆荣华主任,2018年“双百”活动暨上海法学讲坛第二讲在掌声中圆满落幕。

 

供稿人:戴媛媛(学)   供图人:刘国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