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12月13号,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黄诚律师受邀给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的同学们上了本学期最后一堂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课,本次课程的主题是仲裁员职业伦理与职业责任。
黄律师首先从“仲裁”的定义出发为我们解释了仲裁的内涵: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将具体纠纷争议的事实交由共同选定的第三方,根据一定的程序规则及公正原则来加以公正裁决并有义务去履行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之后,黄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了仲裁在商事案件中相较于诉讼裁决的优势:一是仲裁更为专业,与诉讼的裁决者为职业法官不同,仲裁员可能是来自其他领域的专家,对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更为了解;二是案件管辖对于当事人来说更为灵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案件管辖的仲裁庭;三是保密性与诉讼案件不同,仲裁案件的结果文书是始终保密的;四是仲裁在程序上更为便捷、灵活,在案件的执行上也更易于执行。
接下来,黄律师为我们详细讲解了仲裁制度的四大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仲裁委员会不存在隶属关系。在这里,黄律师特别强调了仲裁制度最为重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对于仲裁庭、仲裁庭组成人员等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仲裁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然要受到一定的约束,这里就涉及到仲裁不予受理的几种案件,例如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不予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不予受理;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不予受理等。
黄律师从仲裁委的组成、设置和仲裁员的任职条件为我们介绍了仲裁员这个职业。仲裁员可以兼职担任,担任仲裁员需要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专业水准,仲裁员可以根据自己参与仲裁案件的标的数额获得一定报酬。黄律师还为我们播放了《仲裁庭的组成》,用生动的画面为我们展示了仲裁庭的产生过程。
在之后的课程里,黄律师还为我们大致介绍了国内外主要的仲裁机构;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和《仲裁员行为考察规范》为我们讲解了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仲裁员在违反职业要求时应承担的相关责任,警醒我们作为法律职业者,首先应该遵守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
黄律师还向我们分享了在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差异,为即将踏上职业道路的我们提供有益指导。
在课程结束时刻,同学们还积极向黄律师提问,黄律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了疑问,课程在愉悦满足的氛围中结束。
供稿 :黄凌梅 供图 : 黄凌梅、周玉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