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8日晚上,上海财经大学财经法律论坛第九讲在法学楼116会议室顺利进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和楼建波,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应邀为法学院学生作了题为“信托:契约、财产抑或实体”的学术报告。台湾的陈佳圣以及林盟翔学者也参与了此次论坛。该次论坛的与谈人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和叶名怡教授以及李宇老师。法学院副院长葛伟军教授主持该次论坛。
赵廉慧副教授首先分别就信托制度中的“契约论”、“财产论”以及“实体论”进行了阐述与分析,认为上述只是观察信托的三个视角,应当采用一种温和开放的立场对待,在不同的场景下采用不同的标准,不能截然加以区分,强行加以区分只会限制科学的发展。
金锦萍副教授从“契约论”着手分析,认为利他契约与信托的区别点在财产独立性以及受益人是否具有独立的权利,得出信托不是契约的结论。在“财产论”方面,金老师认为信托受益权所包含的自由度非物权法所能容纳,认为信托不是财产。然后,对“实体论”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和阐述。金老师认为契约、财产、实体都不足以涵盖信托制度,信托是一种立足三界之外的特殊的法律关系。
楼建波副教授以一个生动的例子开篇,详细介绍了REITs以及SPV的相关制度。之后,楼建波老师以万科钜盛华为例子,得出信托能否主体化是由交易主体与交易背景决定的结论,并且指出在遗嘱、资产管理计划中,不得不考虑信托主体化的问题。
台湾两位学者陈佳圣以及林盟翔简要介绍了台湾信托的法制现况和信托构架图,并阐述了台湾以财产为中心的、以完成物权移转为要件、范围较为清晰明确的信托制度。
在与谈环节,李宇老师、叶名怡以及朱晓喆教授分别进行了发言和点评。李宇老师从两方面着手进行分析。首先,李宇老师认为对商事信托,至少在证券投资信托方面,认可其主体地位;对于慈善信托以及普通信托,不认为具有主体地位,但是难以彻底否认实体的存在。第二,李宇老师认为要注重对税法以及民商法的区分,是否符合税法上的所得税的征收条件,成为税法上的主体跟民商法上主体的定性无关,不能混为一谈。
叶名怡教授认为,对于民事信托争议不大,商事信托更倾向为一种非法人组织,但究竟为合伙抑或是非法人财团,仍然需要深究。
朱晓喆教授提出,分析问题可以考虑用一种功能化、实用主义的视角。并且,针对赵廉慧老师中的“违反信托义务并不等于违约,在救济形态上更加倾向为侵权,是一种绝对性的对物的权利”,朱晓喆教授提出不同的观点,并且与其他学者进行积极热烈的讨论。各位学者就该问题自由讨论,展开了激烈的交锋,精彩的发言将讲座的氛围推向高潮,引发一阵阵激烈的掌声。
最后,此次财经法律论坛在葛伟军副院长的主持下圆满落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