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举副教授主讲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论坛第十八讲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22浏览次数:381

       2017年11月21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论坛第十八讲在我校二教309室成功举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律事务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及德国拜罗伊特大学法学博士赵秀举老师以“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为主题,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和缜密的逻辑推导做了精彩的专题讲座。上海财经大学王福华教授担任本次论坛的支持人。法学院30余名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坛。

       赵秀举老师通过介绍证据的历史演变和其基本原理向同学们展示了证据制度的基本构造,然后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读,分析证明责任的具体划分和实践运用。在讲座第一部分,赵秀举老师介绍了证据的历史演变。从神明裁判到法定证据再到证据裁判主义的发展史中,证据手段多样化,物证,书证,人证的种类划分的精细化。在德国法上,物证不再作为具体的证据种类,根据发挥证据作用的方法不同划分为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单纯的物不具有证据法上的价值。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赵秀举老师主要分析了证据的基本原理,提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显著区别在于,刑事诉讼是一个不断排除证据的过程,民事诉讼则是一个不断补充证据的过程。这一分歧的根据在于刑事诉讼是公权力对私主体的干涉,因此需要充分保障作为弱势方的被告人;而民事诉讼则由于争议必须得到解决,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思维,私主体收集证据的困难,造成作为裁判的证据往往不够充分,因此通过证明责任的设定来完善证据链。证明责任理论也就成了诉讼法的经典问题。

       在讲座的第三部分,赵秀举老师重点分析了两个案例来说明证明责任的问题。关于“此球非彼球”的案例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是困扰至今的问题。在之后的讨论环节中,王福华教授也指出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是个案认定还是规范认定将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赵秀举老师回应道,罗森贝克的规范说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然后结合具体的案例分配证明责任。在关于买卖手机的案例中,赵秀举老师引导学生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运用证明责任解决问题。同时向同学们区分了事实裁判和法律裁判,只有在事实真伪不明时,证明责任才发挥作用。而做出的这一裁判被称为法律裁判。

       赵秀举老师指出,证据法被称为和民法,刑法,行政法并列的第四大法律体系,对证据法的学习应当重视。同学们也认真思考着相关问题。最后,这一讲座在王福华教授的主持下圆满落幕。

 

 

 

 

供稿人:方志文 (学)  供图人:方志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