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财法学论坛第十二讲顺利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0-28浏览次数:1644

       2017年10月25日晚上18:00上财法学论坛第十二讲在四教309顺利举行。本期论坛的主题是:民事诉讼中的事案解明义务。本期讲座由华东师范大学的吴泽勇教授担任主讲人,法学院王福华教授担任主持人。亢晶晶等老师以及学生40多人参与谈论。

       吴泽勇教授首先介绍了民事诉讼的事案解明义务这一问题的前沿性。吴教授提到理解民事诉讼的事案解明义务,先要了解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因此,吴教授从四个方面介绍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及证明难题的解决。在民事诉讼中,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远离事件的经过和民事诉讼本身的对抗性,这是普遍存在的证明困境。对此,吴教授提出了解决这种困境的实体法策略、自由心证框架下的事实认定技术等三种策略,但是这三种策略又存在着局限。在此基础上,吴教授提出了民事诉讼中的事案解明义务,以期探讨一种解决这种困境的新方法。

       随后,吴教授从中外两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民事诉讼中的事案解明义务。一方面,从德国法的理论和实践方面阐释了何谓事案解明义务。事案解明义务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案件争议事实进行说明、澄清的义务。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即在负证明责任当事人无法具体陈述其主张或证据主题、证据方法时,对方当事人负有的陈述相关事实、提出证据资料以及忍受勘验的义务。通过司法实务的发展,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事案解明义务,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从属的主张—证明责任。另一方面,在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立法和司法解释起草者经常会面临“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缺乏证明手段”的难题。吴泽勇教授谈到了解决这种问题的四种模式,但是由于这些模式存在着不同的局限性,因此,他谈到了事案解明义务的独特的价值。吴教授通过环境侵权、劳动纠纷和专利侵权等案例阐明了事案解明义务可以作为证明责任倒置、证明妨碍之外一个替代性的制度来考虑。最后,吴教授主要对事案解明义务在未来中国如何适用、适用内容和适用范围等作了具体的阐述。

       在互动环节,现场师生积极互动。王福华老师提到在辩论主义下,判断证据偏在是以何种标准来判断的,是实体还是程序,以及事案解明义务的具体适用范围如何划定等问题。法学院的学生也踊跃发言,从证明标准和法理等多个角度向主讲人请教,吴泽勇教授一一作了认真、详尽的回应。随后,亢晶晶老师在对本次探讨作了总结,亢老师重点讲述了事案解明义务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意义。本次论坛在严肃而又活泼的氛围中结束。

 

供稿人:刘国庆     供图人: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