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与意大利比萨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竞合的比较法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一楼会议室隆重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意大利比萨大学法学院教授阿尔多·贝特鲁奇、意大利比萨大学法学院教授费德里戈·普洛奇、意大利比萨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亚历山大·卡萨尼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罗马法研究所所长徐国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家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阎士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葛伟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所长朱晓喆等20余名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
朱晓喆教授主持开幕式并对来自意大利的三位教授和国内罗马法研究的各位教授表示了感谢,同时指出希望能以罗马法的国际化视野,就非常具有针对性的问题,由各位专家学者着开讨论研究,相信本次会议一定会取得非常丰硕的成果。

葛伟军院长、阿尔多•贝特鲁奇教授、徐国栋教授分别对本次活动进行致辞,并祝愿本次活动取得丰硕成果,圆满成功。
葛伟军院长提到,2017年是100年校庆,也是法学院30周年院庆,上财法学院与美国、英国、意大利等10所学校有着密切的交流,同时希望能够加强上财法学院和比萨大学的交流,相信通过报告的交流,意大利和中国的教授一定可以彼此增进知识,加深彼此彼此间的合作交流。

阿尔多•贝特鲁奇教授提到,非常开心能够来中国参加本次会议,希望这是未来交流合作的开始,并表示非常高兴能来聆听各位中国民法教授学者对于本次会议主题的一些看法,并希望双方在未来可以加强交流合作。

徐国栋教授提到,非常高兴来到老朋友的单位主办的会议。一个是朱晓喆教授,今天会议的议题非常专业,非常具体,推动问题研究的深入。第二个是意大利方面的贝特鲁奇教授,是罗马私法,罗马商法,罗马公法三个领域都很精通的学者。两个如此出色的学者,携手会议,一定会取得非常大的成果,具体的成果就是推动在竞合方面的研究。

下面正式进入到本次主题报告的第一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彭程信主持。
首先进行报告的是贝特鲁奇教授,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肖俊翻译,贝特鲁奇教授在报告中,讨论了罗马法中的运输合同,违反告知义务的当事人,要对对方人赔偿消极利益。现在意大利法中的运输合同,在1942年的民法典中,有运输合同的一般性规范,除此之外还有航海航空法的一般性规范。运输合同的规范非常复杂,包含着大量的特别法,比如欧盟等的国际规则被国内法吸收后的规定。在欧盟的立法中,也涉及到旅游合同,形成《旅游法典》。在先合同的磋商阶段,意大利法规定承运人有告知义务。旅游法典中对于预先告知义务有着更为详细的规定。运输合同的研究对于理解现代制度的基础是非常有意义的,无论是在罗马法还是现代法,运输和旅游的社会现象都是源于运输行业和承运人与乘客以及它们货物之间的多元法律关系。

在自由交流阶段徐国栋教授与叶名怡教授对贝特鲁奇教授的报告提出了一些问题,贝特鲁奇教授对此一一进行了详细回答。
徐国栋教授在第一单元的主题报告二进行了主题为《罗马法中的民刑诉权竞合》的演讲,徐国栋教授在报告中指出,所谓竞合,罗马法上有八种类型的竞合。刑民诉权竞合来源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分。387年敕答确立了刑民诉权竞合且兼容的原则,且不承认诉权彼此的先决性。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非先决性和异法院竞合性,这两种诉讼由不同的法院处理。二选一竞合的案型:第一个是杀害他人奴隶的案型,展示了民刑诉权此时的互克性,比如在刑事责任中没收被告的全部财产。第二种案型是侵辱,可以民事方式或刑事方式起诉。受害人可以选择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选择民事救济被害人可以提出估计,刑事救济由法官进行估价。
中国法上的跨部门法的诉权竞合:《侵权责任法》第4条,《民法总则》第187条,体现出私人保护优先。这些规定与罗马法是否有关系,徐国栋教授认为有关系,这些责任划分的基础是公私法的划分,来源于罗马法。

贝特鲁奇教授和张家勇教授分别就徐国栋教授的发言进行提问,徐国栋教授进行了一一回答
主题报告的第二单元由贝特鲁奇教授主持。
首先由费德里戈•普洛奇教授带来了主题为《合同与侵权行为两不属之地:所谓“缔约过失”》的报告,由张晓勇博士翻译。其指出因欠缺特殊规定,学说和实践长期疲于分析这种形式的先合同责任,有时将之归属于侵权责任,有时归属于不履行的合同责任规则,有时归属于第三类债因。其报告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第一,先合同责任的性质;第二,法官计算应清偿之损害时的标准。

叶名怡教授、娄爱华教授、张家勇教授分别就费德里戈•普洛奇教授的发言进行了提问,普洛奇教授对此一一进行了回答。
张家勇教授带来了第二单元的主题二报告,题为《中国法民事责任竞合的解释论》,张家勇教授指出,在界定竞合的角度时,有行为标准和保护客体标准两种。从致害行为的角度界定,当同意行为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则成立责任竞合;若从保护客体角度界定,只有在对同一受保护利益的侵害同时满足多种责任构成要件时,才成立责任竞合。责任竞合的两种界定标准在程序与实体方面会存在差异。致害原因标准与一事不再理的诉讼理念更为契合,且避免了在诉讼中对相同事实作出不同评价与规范要求的问题。并认为,对于合同预定的风险分配事项以及具有特殊规范目的的法律规则,其效力贯彻均不应受具体责任基础的选择影响;对于非属合同的风险分配事宜,亦应采纳统一的救济标准,即相同权益侵害应予相同权益救济,不因责任基础的不同而有差异。

娄爱华教授对张家勇教授的报告进行了提问,两位教授对这一问题对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请教了意大利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会议的第三单元由张家勇教授主持。
首先带来报告的是亚历山大•卡萨尼诺研究员,由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毅翻译,报告题目为《医疗责任中的履行义务和保护义务》,卡萨尼诺研究员就以下四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1.医疗活动中的履行利益和保护利益;2.从罗马法到意大利现代学理和判例中医生责任的状况;3.主观的归责原则,冠以医生的故意和过失程度的问题;4.损害赔偿的问题。认为在现代法中,意大利法的学理和判例,在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中摇摆不定,卡萨尼诺研究员赞同意大利现行法律将医生责任归于侵权责任。

徐国栋教授与叶名怡教授与卡萨尼诺研究员就这一问题交换了各自的看法,并结合中国现行法进行了讨论研究。
叶名怡教授在第三单元的主题二报告中,做了题为《再谈违约与侵权的区分与竞合》的演讲,指出违约和侵权的交叉,较为重要的部分就是保护义务。就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分、先合同义务的定位于缔约过失责任归类标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模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朱晓喆教授、张家勇教授与叶名怡教授第一次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交流研究。

最后,马洪教授主持了本次研讨会的闭幕式,闭幕式上,阎士强律师感谢三位意大利学者能来中国作此报告,从一个律师的角度肯定了本次会议对于实践中问题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贝特鲁奇教授再次表达对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邀请参加本次会议的感谢,认为这种不同国家法律经验的交流对于有效的解释法律甚有益处,并表示希望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可以与上财法学院开展更多的学术交流合作。朱晓喆教授也再次感谢了三位意大利学者的到来,并指出上财法学院比较民法与判例研究所,以国家化的视野、立足于中国民法中具体的实际的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同时也表达了对于双方在未来可以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的愿望。
供稿:刘过昭、马强
供图:周彦宏、史媛娜、周玉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