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5月15日下午6点30分,“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讲座”在法学楼116会议室顺利进行。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主讲,葛伟军教授主持,王福华教授主评。法学院研究生、博士生4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本次讲座伊始,范老师对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进行了深入浅出的简介,对其发展进程进行了梳理,并强调了纠纷解决机制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让大家对纠纷解决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
上世纪90年代,国内法学界主流上持调解否定论。2000年以后,民诉法学界对调解理论有了不少新的贡献,但仍然存在着分歧。社会学、人类学界对这方面的研究注重事实描述性,对制度建构比较小。实务角度的研究,主要是对政策的解读。总的来说,理论体系较差,社会认知度较低,观点偏颇,难以对立法和制度建构提供积极对策。
多元化解决机制区分于国外的ADR,是基于我国国情,以促进我国社会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其即强调与国外的理论进行接轨,更注重回应国内的实践情况。
当代的ADR的发展有很多原因,其中有司法资源短缺和诉讼程序的固有局限性、纠纷处理的专门化需要、社会自治治理、当事人的选择等。从世界范围来看,其制度发展从允许、鼓励逐渐到有条件的强制性要求。
其后,范老师介绍了自治型和司法型的两种纠纷解决范式,并指出两者相互渗透的现象。介绍了和解、社区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对西方法治的冲击和挑战,但其在社会纠纷解决中确实存在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以此提醒大家要注意两种机制的平衡。
最后,范老师讲解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与改革。首先,在法院工作强度日益增大的背景下,人民调解逐步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后由中央发文形成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的意见》60号文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最近,最高院发文《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对其再一次确认。范老师指出,司法资源是社会中比较稀缺的资源,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缓解其压力,将其作为国家战略,对于社会、地方治理有着重大意义。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
在互动环节中,范老师就实践中诉前调解、繁简分流制度的制度异化、雇主组织参与劳动纠纷解决三方机制、行政复议与ADR的关系等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
在讲座最后,王福华老师提出三点感想:一、范老师对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全景式的跨学科的解释。二、研究能够对问题正本清源,对背后因素交代的非常清楚。三、在研究过程能够保持辩证、客观的态度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并提出了如何强化多元纠纷解决制度的程序问题和多元纠纷解决制度同正式的司法制度的边界问题需要学界和同学们继续关注。
供稿:黄科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