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下午,“检察制度与实践课程第八讲”——“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与实务”在T8模拟法庭教室顺利进行。本次课程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李慧检察官主讲,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班级的全体同学参加 了本次课程。

本次讲座一开始,李老师便开门见山地向大家讲解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概念和特征,让大家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有一个大致了解。
在我国,检察机关从我国建国起就已经初步发展起来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国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人民检察员组织法》等都是当时的代表法律。在建国初期,检察权可以参与民事诉讼的案件比较广泛,主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
60、70年代,检察机关发展停滞。直到1982年,《民事诉讼法》才原则性地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到1990年,两高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立民行检察监督六省市试点。
审违监督、诉讼结果监督、执行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三大职能。其中,诉讼结果监督可以采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主要针对生效的民事裁判和生效的民事调解。对于执行监督,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这里,执行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检察院不可以干涉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但是在实务当中,执行监督具有案源集中、矛盾突出、落实困难等特点,对执行监督的监督方式也只有检察建议这一种,更增加了执行监督的难度。
民事行政检察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受审分离的方式,此类案件是由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会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提起抗诉、终结审查这四种决定,此种,以不支持为多。
最后,李老师讲了浦东检察院民行检察处的特色——虚假诉讼的监督。虚假诉讼是双方当事人串通,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进行的诉讼。虚假诉讼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极大的破坏了司法环境。打击虚假诉讼有利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我国司法秩序和构建法治社会。
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抗诉和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两种主要的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张秋峰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