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法学讲坛”第二讲 “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顺利开讲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3-30浏览次数:477

  2017年3月28日晚,由上海市法学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协办的2017年“双百”活动暨“上海法学讲坛”第二讲在上海财经大学图书馆顺利举行,特邀国内知名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长永教授作了题为《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的精彩演讲,并与上海市部分法学法律工作者作了交流互动。本次讲坛由上海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主持,上海市法学会秘书长毛坚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宋晓燕教授等出席了本次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拉开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序幕。孙长永教授本次讲座紧紧围绕这一试点完善方案,从五个方面向老师和同学们阐述了自己对于这一决定的研究观点。

  

  第一,什么是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孙教授首先强调我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等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我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三个构成要素,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表示认罪、自愿接受处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该案件从宽处理;诉讼程序中依法从宽从简。孙教授指出,这不是单纯的实体法或程序法上的制度,而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集合式的法律制度;同时这不是新的制度建立,而是对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首、立功、坦白等规定的完善。

  第二,为什么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孙教授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是,全国人大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于两种利益上的考量:(1)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刑法的目的,符合轻刑化的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和发展;(2)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在公平公正前提下,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繁简分流的刑事诉讼发展趋势,提高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效率,也是一种国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利益的妥协。孙教授为阐释这一问题,举了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大量的调研数据,通过比较告诉老师和同学们在对人权保障日益重视和对司法程序日益严格的今天,几乎所有国家都确立了类似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但同时也造成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定罪越来越难,成本越来越高的困境,但是正如美国的一位法官所说“半个面包比没有面包好”。孙教授也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周强大法官的话来解释即使在这种困境下也要继续推进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因,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第三,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的重点和难点。孙教授根据自己的调研和访谈结果,表示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试点是受司法工作人员和普通群众欢迎的,但其中也有不少顾虑,如公检法权利太大是否会造成公检法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勾兑,又如案件判决进度太快会不会影响公正,对此孙教授认为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的重点是:(1)完善速决程序,完善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2)建立符合国情的认罪认罚协商程序,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的协商因素。该制度的难点是:(1)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2)收集客观证据条件有限、水平不够,某些客观证据生成机制不健全。对于制度中难点和重点的分析,孙教授引用了大量的数据,对比了德国和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并结合中国现在的司法公信力的实际情况,由此对试点决定中的一些制度提出了自己合理的可行性怀疑。

  第四,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孙教授指出,完善这一制度涉及到三个问题:首先是需要完善六个原则:(1)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坚持人权保障原则,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3)坚持有限协商原则,协商只限于量刑而不涉及定罪(4)坚持依法从宽原则,建议采用普遍的分段递减从宽制度;(5)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遵守承诺;(6)坚持协调推进原则,兼顾公检法机关之间、司法和行政机关之间、不同审判程序之间的协调。其次是程序法要在两方面完善:(1)审前程序要案件分流,扩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范围,同时对检察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2)审判程序要繁简分化,区别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最后是如何构建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协商程序的构建。孙教授认为这是整个制度构建中的重点也是难点,涉及协商内容、协商范围、协商主体、证明标准、被告人上诉权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孙教授在对这一重难点问题作出自己的观点阐释的同时,也向同学们分享了别的专家学者的不同意见,供大家参考学习。

  第五,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孙教授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来分析:从积极的一方面来看,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有利于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能针对当前“案多人少”等客观司法现实,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相统一,从程序的角度实现法制化、民主化。从消极的一面来看,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很多不确定的不利因素,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规避疑罪从无的原则,恶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利益,通过协商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这一制度中公检法机关权利的扩大也易造成“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作为一名学者,孙教授强调自己一直坚持正义是无价的,因此不宜将美国的辩诉交易照搬照抄。他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又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然而制度的设计牵一发动全身,各诉讼环节的设计与协调、公权与私权的平衡、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需要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探索。

 

(供稿:金园园,供图:吉嘉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