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4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经济法与社会法研究中心承办的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上海财经大学行政楼一楼报告厅隆重举行。
本次年会以“民法典编纂与经济法发展”为研讨主题,结合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探讨民法典编纂对于经济法的影响以及经济法对于民法典编纂的影响。
本次年会开幕式由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单飞跃教授主持,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先生,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教授先后致辞。郑少华教授从民法、经济法的法本位、一般法与特别法、应然法与实然法、民法与经济法的法教义学研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思考民法与经济法关系的基本路径。施基雄副会长首先对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本次年会表示感谢,随后回顾了民法法典化的发展历程,指出本次民法典的编纂具有时代性、学术性和理论性,强调了上海市法学会整合民法理论体系、发掘与培养人才的社会职能,表达了上海市法学会对上海市经济法学研究会过往工作的肯定以及今后工作的期待,并预祝会议圆满成功。顾功耘会长对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6年工作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并简要说明了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7年的工作计划。顾会长盛赞本次会议议题,并针对本次议题,从生活实践中的限购、限行、限贷等事件出发,提出国家介入市民生活的边界以及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主张在《民法总则》中载明:非因公共利益考量,政府不得干预民商事主体行为。
开幕式后,分为“民法典编纂语境下的经济法理论创新”与“民法典编纂语境下的经济法制度创新”两个主题时段进行了大会研讨。
第一单元“民法典编纂语境下的经济法理论创新”研讨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宋晓燕教授主持,有四位发言人分享了他们对于本次会议议题的研究成果。首先发言的是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他从民法典编纂的成因、历史、理论、具体制度四个角度,梳理了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经济法的发展状况,指出经济法的发展与民法尤其是商法的发展一脉相承,民法是典型的私法,经济法属于靠近公法的社会法,商法是带有公法化倾向的私法。他认为民法应聚焦于人身关系以及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的财产关系,他主张经济法的理念应融入民法典之中,并提倡经济法的研究多从微观制度展开。第二位发言的是华东政法大学的任超副教授,他着重讨论了民法的法典化思维对经济法体系的启示,通过对比我国的民法典编纂背景以及法国、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背景,指出应突出我国民法法典化的特点。他认为民法典的编纂都不是在民法理论成熟时期,而是国家对于市场发展的政治需要,进而经济法的法典化也不必等到经济法理论成熟后才进行,应对经济法的体系进行梳理,通过对市场失灵下的政府授权行为和政府失灵下的限制行为进行分类汇总,使之类型化,提炼出经济法的共性并逐步体系化。第三位发言的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崔凯副处长,崔处长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主要探讨了民事基本制度立法条件下地方是否享有民事立法空间与立法权限问题,提出中国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结构,地方可以就民事权利概念、国家责任基本框架以及国家层面的法律漏洞等方面开展地方立法,并就自贸区、经济特区的商事主体地位进行了阐述。第四位发言的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老师,他的观点鲜明、立场明确,主张民法典的纯粹化,他认为不应赋予民法典太多的公共政策职能,民法典中融入过多的政策职能只会限制民商事主体的自由。他就证券法中私人救济的限制、物权法中流通性的限制和营利性标准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民法典编纂应该清理不合适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单元“民法典编纂语境下的经济法制度创新”研讨由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单飞跃教授主持,发言人分别为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茆荣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水林,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国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殷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飞。茆荣华副院长的发言围绕市场经济呼唤民法与经济法的融合发展、依法治国需要合理确定民法与经济法的边界、民法典制定与司法改革良性互动的关系三个方面来展开,他认为民法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企业社会责任、维护交易安全、征收、惩罚性赔偿等规定就是经济法理念在民法中的引入;民法典应该解决政府管制与契约自由、强制性规范、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等边界问题;同时,民法典应解决好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边界、破产制度配套措施、成文法与案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刘水林教授在发言中提出,基于消费者保护的民法范式与经济法范式的区别,民法和经济法存在互相补充的关系,并对民法与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保护工具和实现方式进行了具体解读,认为民法与经济法所保护的利益存在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的区分;民法的保护具有救济作用,经济法的保护具有预防作用;民法的保护方式主要为司法,经济法的保护方式主要为执法;在保护范式上,从私法范式向私法与经济法融合范式、再向经济法权重加大的范式转变。朱国华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论企业信用权”,他认为企业信用权包含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企业价值与社会价值,具有专属性、不稳定性、无财产型等特点,应将其放在公私交融背景下分析,提出其与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一脉相承。殷洁教授的发言题目为“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否应纳入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兼论民法典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他提出民法总则草案中规定的赔偿责任不能涵盖实际性损失,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也是一种民事责任,因此民法典除了对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民事责任进行认可外,还应当引入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或者利用委任立法的方式,遵从其他特别法规定。王飞副院长的发言主要从基层法院法官的视角,结合具体案件,呼吁民法典的编纂应当更多倾听基层法院法官的心声,他指出民法通则在三十年的适用中,利用频率最高的仍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民法典的编纂不应遗漏现实实践,如在法院审判中,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既不能在公司法规定中找到答案,又不能将部委规范性文件作为判决文本内容;此外,由于理论和法规难以及时应对诸如国有资产附条件转让、贵金属期货交易、业主委员会主体地位等新型案件,造成基层法官参与民法典编纂的热情不高。
在随后的自由交流环节中,提问人与发言人就法院注重民事调解而非判决或裁判,以及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沟通探讨。
本次年会的闭幕式由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秘书长胡改蓉副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进行了会议总结。他指出,本次年会主题及其研讨立足于民法典与经济法的相互影响,经济法研究从以往注重部门法地位之争转向注重部门法的协同发展,研究方向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经济法的理念需要反映到民法典编纂之中,民法典的成果也应给经济法研究以借鉴;经济法研究已经从纯粹性的理论偏好转向了立法与司法领域,体现了经济法研究的务实和包容;经济法今后的研究应更加注重注释法学与法解释学方法的运用。
带着对未来经济法发展的美好愿景,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缓缓落幕。本次年会从会议选题与具体议题设置、从理论与实务、从法律规范与指导性案例等角度围绕民法典编纂与经济法发展这一主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取得了大量成果,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增添了上海经济法学人的智慧与贡献。
(供稿:岳红举、石惠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