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研究国际法相关问题,探索国际法与当代时事的联系,进一步推动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国际法热点问题研讨会(圆桌会议)于12月4日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等多所高校的知名学者以及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上海维显律师事务所;华夏银行、国旅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等多家实务单位和企业的法务代表等参加了本次大会。
开幕式由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周杰普副教授主持,她对各位学者和嘉宾的参会表示热烈欢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宋晓燕教授代表学院致辞,她介绍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在过去几年的主要工作成果,对上海市法学会及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对上海财大法学院的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各位嘉宾继续关注和支持财大法学院的发展。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代表学校致辞,他感谢上海市法学会对上海财经大学的支持,指出研讨会对学校和学院的重要性,介绍了近年来法科教育的发展历程和前景展望,感谢各位嘉宾多年来对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支持和关注,并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会长龚柏华教授感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此次会议,龚会长报告了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自2015年12月26日换届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对各位领导和嘉宾的莅临表示感谢。

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在致辞中表示,值此宪法宣传周启动之际,举办本届年会暨研讨会很有意义,他对为本届年会成功举办做出贡献的各方表示衷心感谢,施会长分析了目前国际形势和对中国的影响,指出国际风云变幻给国际法研究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会议分设“中国入世15周年相关国际法问题(“替代国条款”的终止问题)”、“中国BIT协定适用香港澳门问题”、“中国仲裁机构受理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仲裁问题”、“涉外法律实务中的法律热点”四个专题研讨单元,分别由高永富、胡加祥、徐国建等教授和专家主持。
来自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的高永富教授主持了议题一与议题二的讨论。他回顾了自1986年7月10日正式提出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开始,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中国终于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标志着我国的产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高教授分析了在中国入世15年后,一个潜在的重大争端解决案子,即美、欧是否如期取消针对中国反倾销“替代国”做法。
在议题一“中国入世15周年相关国际法问题(“替代国条款”的终止问题)”中,冯军教授首先做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探讨。并针对两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个问题是:“15条的到期,是否意味着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此冯军教授认为,中国入世文件甚至WTO协定中都没有“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我们争取的是WTO成员各方的国内法标准界定下的市场经济地位。再者,“替代国”价格15年期满不等于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第二个问题是:“15A2款到期导致15A1款是否无效?”对此冯军教授认为,15A2款到期不能导致15A1款无效。最后冯军教授对15条到期之后的法律适用做了展望。他认为,欧美可能不会引用15条,但是可能引用ADA:2.2(DS 473 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进口案)等法案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WTO针对中国反倾销案件的法律适用也会做出一些重大的改变。
对于第一个议题,与谈人张振安认为,市场经济问题可以分成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是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另一方面是国家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15款到期之后,企业更应该关注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谈人朱兆敏认为,学术界更应该关注 WTO的动向,多研究WTO的相关案例来探讨15条的问题。他认为 15A2款到期的同时也导致15A1款无效。他认为未来,发达国家经济体可能以不存在相同产品销售、 特殊市场状况或者销售量太少为理由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但与15条不同的是,他们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在议题二“中国BIT协定适用香港澳门问题”中,陈鲁明律师做了“一带一路”背景下港澳BIT真空问题的探讨。从港澳回归后BIT的签订现状可以看出,事实上,世界各国均不会再与港澳特区政府单独签署BIT,而更愿意直接与中央政府签订。陈鲁明对BIT真空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港澳政府从未官方表示同意适用中国BIT,并且中国政府在《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颁布实施后也从未根据基本法规定,对任何包括中国BIT在内的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征询过港澳政府的意见。因此,中国BIT对港澳投资者的适用存在困境。建议中央政府应当尽早寻求合适时机向港澳政府征询其对中国BIT适用的意见,还要征得第三国的同意;花费时间与订立新的条约相当。第二,中央政府对中国BIT适用港澳投资者并非持肯定态度。除此以外,中央政府尚未在任何正式场合对其他中国BIT是否适用港澳问题做出过表态。建议中央政府应当尽快明确中国BIT适用港澳的肯定态度,通过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说明或解释,树立港澳投资者适用中国BIT的信心,加大条约适用的可预见性。
对于第二个议题,与谈人张军旗表示港澳BIT协定数量较少可能是因为港澳的投资环境好,港澳的相关部门不够积极导致的;与谈人李伟芳则表示港澳BIT协定并不是我国的主权事宜,不属于我国的国防和外交事务,我国签订的BIT协议,可以通过走港澳的法律程序来得到适用,解决港澳BIT协定的真空问题。
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胡加祥主持了议题三的讨论。胡教授指出,在国际投资条约及其仲裁中,如何在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目前国际投资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要合理平衡二者间的关系,应该在现行的投资条约中设置必要的例外条款,为东道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预留必要的空间;应改进和完善投资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保护伞等核心条款的规定,防止或限制仲裁庭对其作扩大解释;应改进与完善投资条约仲裁的程序规则,使其能够满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的需要。
在议题三“中国仲裁机构受理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仲裁问题”中,陈力教授以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仲裁规则为视角,分析了我国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国际投资争端可行性。陈力教授分别从国际法层面可行性和国内法层面的可仲裁性进行了探讨,最后,她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未来商签BIT/自贸协定,订立争端解决条款时允许当事人将投资争议提交一般商事仲裁机构;二是从立法源头来为商事仲裁机构受理投资争端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改变长久以来对于仲裁的限制和约束;三是运用司法审查作为安全阀,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四是在具体实践中,东道国与投资者达成合意方才可以提交仲裁,应以更加包容姿态接受仲裁庭的管辖。
对于议题三,与谈人刘宁元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是深圳仲裁院的机制问题。深圳仲裁院是作为国内仲裁庭还是作为国际仲裁庭来看待,适用的使国内仲裁法还是国际仲裁法。再者深圳国际仲裁庭是否要用尽当地救济才能仲裁,仲裁的结果是否是最终裁决。第二个问题是与政府的投资纠纷,深圳仲裁庭有没有管辖权,是否要用尽相关救济,比如行政复议等等方式才能仲裁。第三个问题是仲裁的介入问题,政府如何介入仲裁协议,如何介入。与谈人贺小勇提出了两个问题: 第一,深圳仲裁受理的条件,能不能得到现有的仲裁法支持,因为深圳仲裁院的受理范围超过了《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第二点是在仲裁的执行问题上,如果裁定中国政府的有关部门败诉,中国法院对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如何执行仲裁。
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副会长,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国建主持了议题四的讨论,他强调了实务热点研讨在推进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法律重要性并分享了涉外法律实务中的诸多热点问题。
议题四“涉外法律实物中的法律热点”中,姜山庭长介绍了上海高院依托上海自贸区的发展机遇,走向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市场化的具体举措。如上海海事法院,针对外国当事人反复指定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允许外国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概括性诉讼授权,提升了涉外民事诉讼的效率,使得法院工作便利化。上海高院为了走向国际化,主动管辖涉外案件,尤其是涉案主体财产在国内,经营活动在国内的案件。 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我国的民事诉讼规则,例如送达的标准过于严格,往往要通过通过外交途径进行送达,拖延了时间,效率非常低。
与谈人王正超律师则希望和学校建立平台,来解决一些律师事务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上面交流的港澳BIT协定的真空问题,以及外国投资审查、涉外仲裁方面的问题等。
此次会议中,多位专家学者针对主题报告进行了深入的与谈,与会嘉宾参与了自由讨论。会议主题集中,讨论热烈,此次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年会是一次充分展现国际法精神的思想盛宴。

本次会议还邀请了来自上海法治报、律新社等媒体的代表参会。来自上海财经大学和复旦大学的多名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等也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文 闫宇婷 图 童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