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座:物权行为在两岸民法的定位与困境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5-03浏览次数:835

       4月25日下午,陈荣传教授携其夫人来到上海财经大学为法学院的师生带来了一场物权行为的讲座,主持人为上海财经大学的教授朱晓喆,由法学院新加入的叶名怡教授做点评。此讲座围绕物权行为的定性与思考,台湾学者和大陆学者之间不断交流,迸发出了激荡的火花。

       陈荣传教授先以大陆齐齐哈尔市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为引子引出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独立性,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陈教授继续提出了第三人的物权期待权——第三人对债务人有债权,尚无物权,但如其债权可能因为己方义务已履行,升级为物权期待权;这样在民法的债权和物权之间,存在一个介于其间的第三种权利。最后,教授就物权行为的“有因性”和“无因性”问题进行了探讨,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条文规定,得出大陆并不同于台湾和德国的民法做法,而是采用了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做法。

       之后叶名怡教授也做了点评,指出物权行为确实是大陆民法学者一直困扰的难题,在学术中一直是退避三舍,但是物权行为在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也在不断上升,不仅在国家民法立法层面,而且也吸引了更多的学者去研究。

       最后朱晓喆教授总结了陈荣传教授的发言,指出在研究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时,首先要确立区分原则,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独立看待;之后再分析物权行为的“有因性”和“无因性”。

       在此讲座中,陈荣传教授对大陆的法院案例和法规都信手掂来,可见作为一个学者的知识深度和严谨度,并在讲座中不时流露的幽默,也让我们体会到一个台湾学者的风趣和人格魅力。 希望台湾学者和大陆学者对民法问题的讨论能够继续并且深入。(供稿人:朱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