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中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青年学术沙龙系列活动(2015—2016第二学期)第一期在法学楼211会议室成功举行。徐键副教授以“论预算调整:法理与制度”为主题作沙龙报告。法学院李学尧、周燕、姚少杰、李晓郛等老师以及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李军博士、法学院部分博士研究生参加了讨论。沙龙由朱晓喆教授主持。

徐键首先介绍了我国《预算法》修订的背景和概况。在阐述预算及预算调整的概念时,徐键认为,预算是财政年度内政府财政行为的准据。预算的这种定位,具有一定的执行弹性,使预算的执行能够有效因应政治上的压力、经济上的不确定性和意外事件的应急。预算调整是立法机关对原预算,不限于于初始预算,所作的决议性补正,而且具有“重新预算”的性质。修改后的《预算法》与修改前的《预算法》相比较,预算调整的范围、收支增减措施的限制以及执行弹性的控制方面显著。
随后,徐键重点介绍了预算调整的法律原理。徐键主要从预算的执行变更原理和预算调整的逻辑进路两个方面阐述预算调整的法律原理。在这一环节,沙龙参加人与主讲人徐键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公管学院李军认为,预算具有确定性,从极端角度讨论确定性可谓是预算的唯一原则。预算的执行变更可以通过政府举债的方式来进行。预算调整是一种补救措施,不能成为一种常态。 “财政之外无预算”,其他方式都是不合法的。周燕认为,预算在于约束政府怎么花钱,重点在于约束预算支出。问题的关键在于预算要不要调整?第67条的修改究竟应如何理解?李学尧提出疑问,预算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台湾的行政规划法是否包含有预算?高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如高校省部共建协议款项未到位是否有相应的救济渠道?姚少杰也就预算的执行变更原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徐键对各位参加人提出的问题或看法一一予以回应,就预算的性质、预算的执行变更合法性、预算的裁量权问题、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分割与统一、高校预算执行争议的可诉性、新预算法第67条调整范围的变更及其背后原因与逻辑的认识等等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看法。
沙龙活动现场气氛活跃,沙龙参加人与报告主讲人就预算调整主题各抒己见,精彩纷呈。下午1点30分许,新学期的第一场青年学术沙龙活动顺利结束。(供稿人:钟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