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3日下午15点至17点,竞争法研究专题第六期在法学院307会议室举行。本期研讨会的主题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的破产抗辩研究”,法学院张占江副教授及其指导的9位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研讨。
首先,本期研讨会主讲人岳亚莉同学向大家介绍了“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及其可能引起的积极后果和消极后果,一方面,其有利于结合经营者之间的优势,取得规模效益,也可能增加经营者市场选择自由,便于其退出或进入市场,从而有利于竞争。另一方面,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其他竞争者数量的减少,扩大并购方的规模,从而影响相关市场内有效竞争。因此,各国通过制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标准,规定达到法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需向国家反垄断主管机构进行申报,由主管机构根据标准做出批准或禁止该项交易的决定,此种做法称为“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破产抗辩制度是对统一的实质审查标准的合理补充,使得经营者集中规制具有灵活性,避免实质审查过于僵化。而破产抗辩的意义则在于如果实施合并的当事企业之一符合规定的破产企业标准,并且该合并不会使合并企业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产生垄断的后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则对该合并不予禁止。
与会师生围绕下列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第一,规范问题。吴仪同学指出,各章节目录并不对称,且文中注释较少。同时,报告的用词需再仔细斟酌,例如“分公司”和“子公司”两者不同,但文中时常出现混合使用的情况,易造成读者理解上的偏差。王允朝同学指出:仅就硕士论文而言,在结构上需要更加严谨些,例如:摘要部分需要写1500字以上,引言部分应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背景意义、文献综述、文章结构、写作方法,注释总量应在100个以上等。
第二,关于如何提出问题。丁洪洲同学指出:该报告围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的破产抗辩”问题进行研究,但文中并提及经营者集中相关问题的内容甚少,说明报告并没有提出要解决的问题。陈璐瑶同学指出:第一,报告像教科书一样介绍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国外实践经验等,对自己的观点表达较少;
第三,关于如何使用案例。陈璐瑶同学指出,报告在案例的引用上,只是案例的简单堆积,并没有对案例进行分析。裘婷同学也指出:报告中的案例只是简单的堆积并没有个人的观点,比如在引用美国和欧盟的案例时,是否可以将二者进行对比,提取案例中有价值的东西,看对我国是否有参考价值等等。此外,耿鑫辉杜宝坤、罗翀同学等相继发表了个人观点。
大家讨论后,张老师提出:第一,破产抗辩首先是抗辩中的一种,就像研究一般性抗辩一样,我们需要深入了解该种制度存在的基本理由是什么,有何学理基础以及实践基础。第二,要做破产抗辩方面的研究首先要搞清楚究竟是要研究其中哪个方面的问题,从经济学效用方面来说,看企业合并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来说,看反垄断机构反对企业合并是否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并不是不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第三,适用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可能产生什么样的风险——即若破产企业抗辩制度被过度的宽泛使用,反垄断组织过多的批准破产抗辩,则可能产生垄断风险。
最后,张老师总结到:第一,选取研究的问题应当具体,从多角度深入分析,最终要形成自己的认知;第二,问题意识非常重要,在学术研究中,我们必须先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继而分析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从学理、法理或理论、实践等多角度剖析),最后要看得出的结论是否与提出的问题相呼应。第三,在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研究过程中,要找准切入点,破题的关键即在于破产抗辩制度存在的依据及其可能产生的风险。下午17时,本期研讨会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供稿人:陈璐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