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3月11日19点,我院迎来了台湾民法学界泰斗人物之一的黄茂荣法官,由他进行以《债篇导论》为主题的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朱晓喆教授主持,上海一中院的刘言浩法官作结尾点评。在近两小时的讲座中,黄茂荣法官以其生动又不失见地的精准阐释,为法学院学子呈递上了一道丰盛的民法理论饕餮。
首先,黄茂荣法官讲解了债的概念。他一分为二地指出:债,从权利角度来看是特定人对于特定人得请求为特定给付之权利,而从义务角度来看即特定人对于特定人负为特定给付之义务,继而点明主体的特定性是债的特点之一。其间,他着重强调说事实行为并不能使权利的归属发生变动这一论断,并以一方抢吃属于另一方的樱桃的例子说明一方抢夺属于另一方的樱桃并吞咽下肚的这一事实行为只能带来所有权的消灭而并不能带来其移转,而唯有法律行为才能实现权利归属的变动。
其次,黄法官又从第三人的角度分析了债的涉他性问题。由于其对债法上第三人这一概念的准确深刻的把握,他通过甲乙双方的货物贸易协定规定价款由“第三人”丙支付但丙拒不履行、甲乙购买热水壶瓶体却意外破裂烫伤丙、甲购买汽车但在日后驾驶过程中因故障致使本车乘客乙受伤等案例为台下的学生们厘清了何谓债法上的第三人问题并继而归纳出“债权之相对性无碍于其不可侵性”的原则。
然后,黄法官又讲授了请求权竞合的问题。他认为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之竞合的理论存在三个发展阶段,第一是排斥性的竞合即契约责任优先于侵权责任,第二是请求权竞合,数个请求权并存但不得重复满足,第三是请求权规范竞合即一个请求权但有数个规范基础且该数个规范基础间有竞合关系。他认为第三种方式是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比较合理的且能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方利益的值得适用的裁判思想。
黄法官渊博的学识和风趣生动的案例令在场的学生们皆感叹时间的飞快。其在最后阶段也不忘将其个人的人生哲学与台下的这些年轻学生们分享。他说,做人要忠于自己的内心所向,明白自己究竟是一个什么样子的人,能够时时刻刻都对自己坦白,目的是是为了让昨天、今天和明天的自己能够团结在一起。
最后,实务界的代表——上海一中院的刘言浩法官对本场讲座进行了同样精彩的点评。他向在场的同学传达了一些目前司法实务界的声音,涉及到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法典、法官对于物权变动无因性的把握等,令学生们同样受益匪浅。
正如讲座最后朱晓喆教授的总结,“今晚是一顿民法理论与实务完美搭配的大餐”。来自台湾的黄茂荣法官以其精准又不失风趣的法律语言为我们呈现了民法中关于债法的美妙学理世界。(供稿人:郑舒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