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中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青年学术沙龙第十讲在国定路校区法学楼211会议室成功举行。张占江老师就“经济转型与反垄断法功能拓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法学院王全兴,朱晓喆,胡菀,李宇,樊健老师,部分博士研究生参加了讨论。

张占江老师首先以美国、欧盟关于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界定即政府行为应当使竞争中立,而不能使其他行业处于不利地位为引,点明本课题的处理思路:经济转型对法律框架的要求、理论分析视角(秩序自由主义的解释)、制度分析(反垄断法的制度与逻辑)、初步结论。具体而言,以问题为导向即经济转型的法律诉求,对法律体系框架的要求。就经济转型而言:市场基础作用、市场决定作用、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开放经济新体制;就法律诉求而言:国际竞争中的制度因素、维护竞争需要《反垄断法》等。随后,他从反垄断法对政府的约束的理论视角即德国的秩序自由主义展开:一是秩序自由主义系欧盟法的灵魂;二是秩序自由主义贯穿于20世纪欧洲的法律与竞争体现为构建经济制度及对经济秩序的历史选择,如集中管理的秩序、自由放任的秩序等;三是经济效率包括分配效应、动态效应(创造性)等强调竞争是社会最根本的组织方式。
其次,张占江老师就建立交换性经济进行了分析,旨在强调国家构建经济秩序仅限于基本体制的建立。进一步地,交换性经济体制不是自发产生,需要法律框架,而法律框架的源头因追溯至《宪法》。经济宪法应包含《反垄断法》,也就是《反垄断法》相较于其他市场经济法或者其他调控方式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一是《反垄断法》作用的权威性表现在与交换经济有关的制度设计,二是绩效竞争应为纯市场竞争排除诸如政府的补贴行为等,三是确保所有制度对市场主体面临的制度成本一致,四是法律框架设计的独立性确保完全竞争市场。
嗣后,张占江老师就《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作了介绍:禁止非市场化势力形成、经营者集中、垄断行为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就政府限制竞争包括限制竞争结果、限制竞争资格等,指出在排除政府限制方面,欧盟法的规制较为先进;就行政垄断方面指出政府滥用权力和政府决策失误等都应纳入法律规制。
最后,张占江老师以比较法视角从我国、澳大利亚、韩国、欧盟法律审查的范围、法律废止的程度、法律解释的弹性等作了介绍。回归《反垄断法》的功能即保护竞争过程不受限制、扭曲;促进经济转型、《反垄断法》的经济宪政要求在于重点规制政府行为。
期间,王全兴老师就《反垄断法》的政府规制作用、经济宪法是否包括限制中央政府的权力等和张占江老师进行了探讨;朱晓喆老师就德国法上的人的尊严法律渊源与张占江老师进行了交流,樊健老师就地方政府给予地方上市公司的补贴与张占江老师进行了互动。本次沙龙圆满结束。(供稿人:殷杰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