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0日下午14点至16点,竞争法专题研讨第五期在法学院211会议室举行。本期研讨会的主题是“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学院张占江副教授及其指导的9位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此次研讨。
首先,本期研讨会主讲人罗翀同学向大家简要介绍了“华为诉中兴案”,该案是华为公司就其德国子公司所拥有的一项标准必要专利与中兴公司未达成一致的授权许可协议后,华为公司就中兴公司继续使用该标准必要专利且未付费的行为向德国法院起诉,诉请中兴停止侵权、提交账户信息、召回所有产品并赔偿。欧洲法院于2015年7月中旬对该案做出预先裁决。紧接着,罗翀同学结合该案阐述了理论界对禁令问题的三种观点,即肯定说,赋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的权利;否定说,禁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严格限定说,有条件的赋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接下来,罗翀同学通过“华为诉IDC案”简要介绍了标准必要专利基于FRAND原则的许可费率问题。最后,罗翀同学总结了自己的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的认识:标准必要专利滥用问题的解决途径是要处理好竞争与创新的关系;处理好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与会师生围绕罗翀同学的所做的报告及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吴仪同学提出,标准必要专利滥用问题不仅限于禁令问题与费率问题,对滥用问题的讨论过于宽泛,未能体现研究重点。大家讨论后,张老师指出:学术研究应当选取具体的问题进行深入发掘,不能为求面面俱到而浅谈辄止。标准必要专利涉及诸多问题,可选取其中某一方面做深入探讨,例如可以择取禁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通过禁令问题的视角探究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不同的禁令制度反映出对不同对象的保护态度,肯定说侧重于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保护,实质是专利权人对于先前专利研发投入的收益回收权,但申请禁令权利容易诱发“专利挟持”行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以申请禁令为要挟,逼迫标准必要专利使用人接受不合理的授权许可条件。否定说侧重于对标准必要专利使用人的保护,实质是专利使用人通过使用该标准必要专利展开创新的权利,但随之则容易导致“专利反向劫持”现象。标准必要专利使用人依赖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无权申请禁令,拒绝专利权人合理的授权许可条件,肆意使用该标准必要专利。因此,禁令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之间的利益,但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反复博弈的过程。
丁洪州同学提出,保护专利权人就是为了保护创新,而保护专利使用人就是为了保护竞争,这一观点是否过于绝对?张老师对此表示肯定并指出:不能简单理解两者间的关系,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的关系,无论保护创新还是保护竞争都不能以牺牲专利权人或专利使用人任何一方的利益为代价,而当任何一方利益受损时,保护创新或竞争的目的也是无法实现的。这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中也有所体现,知识产权法对从法律层面赋予了专利权人一定的“垄断权”,而反垄断法则禁止利用垄断地位限制竞争,两者看似有些冲突,但立法宗旨是殊途同归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竞争与创新。
陈璐瑶同学从报告的内容结构上提出,根据案例引出问题,并围绕该问题搜集整理材料、论述观点的学术研究方式很好,但论述过程中缺乏自己的观点与价值取向。大家讨论后,张老师指出:学术研究过程中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这一过程中不应只局限于法学领域,还应当努力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等多维度探寻其与所研究问题的内在联系,学会全面的看待问题。例如,不同国家对待禁令问题的不同态度不仅仅是因为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不同,其在根本上一定程度反映了不同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较为先进,拥有较多的专利技术,因而也更为侧重对技术所有者的保护;而科技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则更多的希望可以便捷地使用先进技术,在禁令问题上一般会持谨慎态度。与此同时,在形成学术成果时不能只是简单的材料堆砌,要力求深入理解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创新,形成属于自己的观点与认识。
此外,王允朝、钱韵、岳亚莉、张光琪、耿鑫辉等同学也相继发表了个人观点。最后,张占江老师对本次研讨会做了总结:第一,选取研究的问题应当具体,从多角度深入分析,最终要形成自己的认知;第二,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并非对立冲突,两者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共同的目的,即保护创新和竞争;第三,对专利权人与专利使用人利益平衡是动态的、不断博弈的过程,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展存在差异,选取的平衡点也不同。下午16时,本期研讨会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吴仪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