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青年学术沙龙(2015—2016学年)第八期:“论宪法国家所有的规范及其制度展开”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11浏览次数:435

     

       12月8日中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2016学年第八期青年学术沙龙在法学楼211会议室成功举行。徐键副教授以“论宪法国家所有的规范及其制度展开”为题作沙龙报告。法学院姚少杰、叶榅平、胡苑、樊健、李晓郛老师以及部分博士研究生参加了讨论。沙龙由朱晓喆教授主持。

徐键副教授首先介绍了中国民法典立法背景下“宪法国家所有”问题的重要意义及其当前在民法界、公法界所引起的学术争鸣概况。徐键认为宪法上“国家所有”面临两大问题,即特定的国家所有上呈现出的特殊性,难以为私法所有权的知识体系所容纳,为理论论述带来了挑战,又在法的适用、法的制定中产生了争议。这两个问题又进一步引申出两个问题,其一,在价值判断上,有些物,为什么宪法规定只能由国家所有?其二,在规范解释上,对宪法的规定作何种理解,才能消弭与私法所有权知识体系之间的矛盾?

       满携这些问题意识,徐键对学界已有的学说解释进行了梳理,着重对“物权说”与“公权说”进行了评析,并指出两者对上述国家所有问题解释上的局限性。回归到宪法层面讨论,“国家所有”究竟怎么样理解其含义?徐键认为,可以从两个维度来分析讨论。其一,从主体维度来分析,宪法规范上的“国家所有”是单纯的事实陈述,不确定国家财产制度与私人财产制度之间的关系。其二,从客体维度来分析,特定的财产承担公共职能,国家的所有具有特别的目的;为实现该目的,需要依赖特别的财产制度。通过意大利民法典所有权编的安排和处理方式及其与中国物权法中所有权编的结构安排和处理方式进行比较,徐键指出,宪法基本上是从客体维度介入国家所有问题的讨论的,从而形成公共财产条款。

       随后,徐键从宪法文本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条的规定对我国宪法国家所有的规范涵义进行了深入分析。徐键认为,宪法规范意义上解释应与中国宪法变迁的背景结合起来。在今天已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境下,理解分析所有权问题须与1982年计划经济为主的背景作区分,否则如果仅从宪法规范原意上理解,改革开放的成果无法体现出来。徐键认为,规范分析的努力可以从三个方面进发:其一,规范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和保护;其二,实现方式,是公有制;其三,规范化塑造,从社会主义公有制趋向规范意义上的公有制,即专属国家所有。通过这三个规范分析的努力方向以形成宪法上的公共财产条款即“公共目的+专属国家所有”模式。在此基础上,徐键进一步提炼了宪法国家所有的三个类型化的涵义,其一,非公共财产,形成私法所有权;其二,共用物自然资源,不形成私法所有权;其三,有限自然资源,形成私法所有权,但应排除国家的使用权能即国家盈利性经营的排除。在国家所有类型化分析之后,徐键提出,宪法国家所有应有三大实现机制,即,一是,非公共财产,实行私法机制;其二,共用物自然资源,实行一般利用、特别利用即许可和特许;其三,有限自然资源,实行特许。徐键还对共用物自然资源和有限自然资源私有化问题进行了分析。

       沙龙过程中,胡苑、樊健、朱晓喆、姚少杰、叶榅平老师及博士研究生同学对徐键的观点,分别从环境法、民商法、宪法行政法视角进行了探讨与分析。沙龙在下午2点结束。本期沙龙气氛活跃,沙龙讨论参加人精彩观点纷呈,论证案例丰富详尽,沙龙取得了学术交流的成效和目的。

 

(供稿人:钟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