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前沿》课程第四讲“合同法的理念与方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1浏览次数:260

       10月21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刘言浩应邀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司法前沿》课程授课,作“合同法的理念与方法”专题讲座。

       讲座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第一,合同法中的利益和责任;第二,合同法中的理念和方法论问题。刘言浩老师首先向大家阐述了民法中的三大利益,然后提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分为三个阶段:合同谈判阶段、履行阶段和后合同阶段。接着,刘老师结合实践,通过丰富的案例分别对这三个交易阶段中的利益和责任问题进行了生动的阐述。在谈及合同履行阶段时,刘老师强调了合同定性的重要性,提到主合同义务的变化可引起合同形态的变化,而合同形态的变化可导致民事案件在审理等方面的不同。随后又提到违约定金罚则存在立法漏洞,对其应当进行目的性限制,并适用于当事人不是恶意的情形。

       关于合同法中的理念和方法论问题,刘老师首先向大家推荐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随后运用了鲜活的案例详细阐述了现代合同中的四个基本理念,并指出合同自由最为重要。最后由于时间紧迫,刘老师对合同法中的方法问题作了简单的介绍。

刘老师通过理论和实务的结合,为在场的师生上了深刻的一课。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供稿人 :上官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