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青年学术沙龙(2015—2016学年)“天津爆炸案的法律问题反思”举行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23浏览次数:614

       9月22日中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2016学年第一期青年学术沙龙在国定路校区法学楼211会议室成功举行。法学院刘水林、丁凤楚、徐键等教师就沙龙主题“天津爆炸案的法律问题反思”从不同的法律视角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法学院姚少杰、何佳馨老师和部分博士研究生参加了讨论。沙龙由朱晓喆老师主持。

       刘水林教授提出“天津爆炸案”的侵权责任问题应考虑采用社会分担原则的观点。刘水林认为,传统侵权法律责任的思考方式可能无法解决大规模侵权事件问题。原来工业社会条件下“责任如何分配”的进路与当前风险社会背景下偏重“风险如何分配”的要求不相同。由于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前提假设如确定性、可计量性等一般无法予以准确判定,大规模侵权事件应当注重提前预防,而不是进行事后救济和责任追究。依据托马斯·阿奎那的双效行为理论,从责任承担主体角度来看,大规模侵权事件的责任承担主体应当采取社会分担原则;从诉讼角度来分析,大规模侵权事件任何人都有权进行诉讼。大规模侵权事件的责任分担主体是社会,而不是加害者承担责任。有效分担预防责任、平衡与公平分担原则是社会分担责任原则的两重重大效果。大规模侵权事件宜采取预防为主、补救为辅的原则,预防责任基于损害的特性决定,可以在准入和标准两个制度上进行从严要求。

       徐键副教授从政府行政法律责任角度进行探讨。徐键认为,“天津爆炸案”的行政责任,从国家和社会稳定的角度说,其实是一个政府救助的问题;对于国家赔偿责任,直接要求国家赔偿相关损失,行政机关的过错、违反的法律、赔偿金额的多少、哪些机关来具体承担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进行国家赔偿的操作可能性存在很大的难度。徐键以瑞海公司危化品的经营许可证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就行政许可的设定问题以及行政许可的前期程序如规划行政部门的许可审批、环保行政部门的许可审批以及安全监督行政部门的许可审批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情况进行了探讨。

       丁凤楚副教授从保险法角度对“天津爆炸案”的保险问题进行了分析。丁凤楚认为,“天津爆炸案”中投保人进行强制保险投保的可能性不大,大多数还是在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问题探讨。对于“天津爆炸案”中出现的重大过失以及消防人员、行政人员等在救灾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偿的可能性不大。保险责任主要在于爆炸事故的受害人,他们既非危化品公司职员,也非仓储、经营、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对于爆炸中受损的居民房、汽车以及人身伤害等是保险公司理赔的重点。丁凤楚就居民人身伤害以及住房财产损失从保险理赔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

参加沙龙的教师、博士研究生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纷纷与三位主讲老师进行了交流和探讨。沙龙在下午2点钟左右成功落下帷幕。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青年学术沙龙是法学院师生进行学术自由对话的一个重要平台,旨在激发师生的科研热情,交流思想观点,探讨研究方法。“天津爆炸案的法律问题反思”青年学术沙龙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新学年的第一期活动,其后还将举办继续系列学术沙龙活动,欢迎法学院师生们积极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