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7日中午12点,法学院第六期学术沙龙第三次活动于法学院临时办公楼407教师办公室举行。本次活动由朱晓喆教授与吴文芳副教授分别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出发共同就代价软件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展开讨论。
酒后找代驾,只需在相关的APP里点几下,代驾司机就会上门服务。不过,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代驾人、手机代驾软件运营商及保险公司,究竟谁来付出“代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不因交通事故承担额外赔偿责任。但在讨论过程中,王福华教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根据这一解释,代驾一方与车主一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适用于该条解释所设定的情境也是值得讨论的。
吴文芳副教授认为,代驾软件公司仅通过相关APP应用软件提供信息,由被代驾人自由选择代驾人,服务完成后,由被代驾人与代驾人直接结算费用,公司仅收取每单5元至20元的信息费用。这种费用模式使得代驾人更像是劳务提供方,而软件公司则更像是居间方。如果以这种方式进行理解的话,就会与侵权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律适用出现矛盾或规则互竞的问题。尽管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法院裁判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精神以及代驾人系履行职务行为的定性进行最终责任关系的认定的,但参与沙龙师生认为在学理上仍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沙龙顺利结束。(陈洪杰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