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7日中午12点,法学院第六期学术沙龙第一次活动于法学院临时办公楼407教师办公室举行。本次活动由我院副院长胡凌博士主讲《大数据的兴起对法律实践与研究的影响》。
胡凌博士认为,与社会科学学科类似,大数据对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影响也开始逐渐显现,但进行的相关讨论较少。而其则试图从一个广义的角度讨论大数据和法律制度与运作之间的关系,即包括了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业和法学研究等领域,考察前者对后两者可能的影响,以及其中可能蕴含的一些问题,从而迫使我们反思法律实践和法学本身的特性。
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师生从不同角度提出问题:陈洪杰认为,应当在概念上更加精确的区分大数据与传统意义上的数据统计与分析有何区别,文章中所列举具体事例在一定意义上似乎没有脱离传统数据分析的范畴,另外,文章还可以考虑所谓的私主体(如大型互联网企业)对大数据的掌握与使用所构成的对传统意义由政府独占的数据资源的冲击及其潜在的问题及意义;赵维加认为,以下几个问题还有待深化,谁可以获得数据?谁有权使用数据?大数据运用是否涉及政治伦理、道德伦理等各个层面的价值判断;胡苑认为,应注意把握数据与大数据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究竟是量上的区别,还是其他层面的范畴;王福华教授认为,大数据之所以为大数据,未必在于其“量”,而在于对数据的专业化处理,文章应当聚焦于大数据的处理以及司法对大数据的制度化运用之间的核心问题展开讨论;潘拥军认为,大数据分析与传统的数据分析之间的区分有待进一步的厘清;闫敏认为,在互联网社会,数据取得及运用的伦理问题是值得关注的。在传统社会,数据搜集者往往需要向数据提供者支付一定的对价才能获得相应的数据信息,而当下的互联网企业往往可以直接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其所欲求的信息,而这种行为不仅未支付对价,而且可能还侵害隐私权。胡凌博士对相关问题亦进行了回应,并认为,有些问题是值得做出进一步的深入讨论的。沙龙顺利结束。(陈洪杰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