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下午,2014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论坛第九讲在上海财经大学梯八教室开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博士生导师孙宪忠教授出席论坛并为我院师生做题为“民法基本权利及基本裁判规则”的讲座。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峰教授主持。
孙宪忠教授从“不动产合同不登记不生效”这一裁判规则出发,引出了司法实践对这一裁判规则的改变,并从法理上对这一改变进行了分析和肯定。孙教授首先比较了德国民法与法国民法两种立法例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认为二者之间的共同点在于大法典思想、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理性法学与立法素材的统一,差异在于对民法上权利体系认识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孙教授深入分析了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逻辑差异,指出法国民法的特点是革命化的思维,指导思想是“立法民众化”,当事人意思表示是革命性的“泛意思表示”,不是当事人的“债权意思”。后来法国民法立法者认识到了物权和债权的差异,弥补了这一缺陷;而德国民法不采取民众化和革命化的价值导向,建立了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概念体系,孙教授以大家都熟悉的房屋买卖为例,清晰的剖析了债权与物权特性的区别,分析了两种基本权利的理论价值。在这个理论基础上,孙教授分析了实体法的裁判规则,认为债权生效最主要的法律根据是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是债权意思,所为的行为是债权行为,而物权变动当事人的意思是物权意思表示,所为的行为是物权行为,债权生效和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有明确的区分,并指出这正是民法裁判规则的核心。最后,孙教授指出,区分原则是民法普适性的裁判规则,在区分原则下,交易分请求权变动与支配权变动两个阶段以及债权生效、所有权取得、对价的支付三个方向,围绕三个不同的方向建立了不同的法律责任追究。这些裁判规则在法理上是明确清晰的,是“可复制、可推广”的科学原理。
孙教授结合司法实践,通过许多鲜活的案例,深入浅出的分析了民法的基本权利与裁判规则的问题,使与会者受益匪浅,赢得了现场老师和同学们的热烈掌声。(胡枚玲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