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新英格兰大学法学院Mark Lunney教授来我校作专题讲座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1-07浏览次数:415

    2014年11月6日晚,Mark Lunney 教授做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海外法律论坛”第十二讲,以“非经济性损害赔偿----为何不跟着澳洲模式!”(Damages for non-economic loss:Why not to follow Australia!)为题在上海财经大学第二教学楼513教室发表了精彩的演讲。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及留学生5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吴文芳老师主持。 
    Mark Lunney教授以“侵权法中的非经济性损害赔偿”为中心,首先提出侵权法中的非经济性损害赔偿请求是基于情感的痛苦、失去快乐,并以此提出如果被侵权人并未意识到被侵权,那么他是否具有诉求赔偿资格的问题。Mark Lunney教授将澳大利亚对此问题的判断标准归结为情感的痛苦与快乐的失去是主观感受,也即并未意识到权益受到侵害即不具有诉请赔偿的资格。但同时Mark Lunney教授指出侵权法中的非经济性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个原因是对未来生活失去期望,但此时赔偿并非基于被侵权人对未来生活的担忧或者压力,而是基于侵害造成的损害事实本身。也即第三种情况下损害赔偿是基于客观。紧接着,Mark Lunney教授介绍与分析了澳大利亚非经济性损害赔偿标准的认定方法,他以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以及塔斯马尼亚州对非经济性损害赔偿的不同认定标准展开对比比较,深入讲解,并剖析其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同时创设性的与我国因户口等不同而产生的赔偿结果不一的侵权之诉现象进行类比,探寻其中原因。最后,Mark Lunney教授概括总结了整个演讲,他认为首先澳洲非经济性赔偿制度十分复杂且法律创设存在随意性;第二,工作场所、道路上以及其他地方产生的非经济性赔偿标准各不相同;第三,澳大利亚对非经济性赔偿标准有很多种认定方式,敞开式的讨论有助于普通法的提升。
    在随后的互动环节,Mark Lunney教授与同学们就非经济性损害赔偿标准的认定合理性、认定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最后老师与同学们对Mark Lunney教授拨冗光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并为同学们带来如此丰富的讲座深表感谢,希望同学们今后能在学习、研究时与Mark Lunney教授之间有更加深入全面的交流与学习。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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